罗绍玲等七人诉王哓宁房屋产权、继承纠纷案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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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绍玲等七人诉王哓宁房屋产权、继承纠纷案剧本第一幕庭前准备和正式开庭书记员陈联:请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各方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的到庭情况。原告诉讼代表人罗绍玲是否到庭?原告诉讼代表人罗绍玲:到庭。书记员陈联:原告方代理人李晴、梅娟是否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晴、梅娟:到庭。书记员陈联:被告王哓宁是否到庭。被告王哓宁:到庭。书记员陈联: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妙、罗赛:到庭。书记员陈联:第三人周俊、刘皓、陶永刚是否到庭。第三人周俊、刘皓、陶永刚:到庭。书记员陈联:第三人

2、委托代理人黄新是否到庭?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黄新:到庭。书记员陈联: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一)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的铃声响和接听电话;(二)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

3、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审判长吴勋:请坐下!书记员陈联:报告审判长,罗绍玲等七人诉王哓宁房屋产权、继承纠纷一案的原告、被告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已到庭,其身份均已核实无误。法庭准备上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毕。`审判长吴勋(敲击法槌):湘南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罗绍玲等七人诉王哓宁房屋产权、继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审判长吴勋:现在宣布合

4、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湘江南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吴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创奇和郑好求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书记员由陈联担任。审判长吴勋: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你们各方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2)委托诉讼代理人;(3)收集、提供证据;(4)进行辩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5)请求调解;(6)提起上诉;(7)申请执行;(8)按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各方当事人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

5、讼权利;(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上述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各方当事人和诉讼待人是否听清楚了?审判长吴勋:原告,上述权利你挺清楚了吗?原告诉讼代理人罗绍玲:听清楚了。审判长吴勋:对本案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陈联申请回避吗?原告诉讼代理人罗绍玲:去哦申请书记员陈联回避,因为陈联是被告表哥的堂妹。审判长吴勋:原告,本庭将对你的申请理由进行审查。审判长吴勋:被告,上述权利你听清楚了吗?被告王晓宁:听清楚了。我申请审判员郑好求回避。因为据我所知,是原告之一李秋盛的前妻。审判长吴勋:第三人,你们上

6、述权利挺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第三人周俊、刘皓、陶永刚:不申请。审判长吴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准许李晴、梅娟为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有无异议?原告诉讼代表人罗绍玲:没有。被告王哓宁:没有。第三人周俊、刘皓、陶永刚:没有。第二幕法院调查审判长吴勋:现在进行法院调查,首先由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当地习俗结为夫妻,我为他生了6个子女。他们分别是李春风、李夏艳、李秋盛、李冬生、李晓林、李宇钦。1974年至1979年间,我们全家陆续从原籍广东省信宜县迁往珠海定居。这么多年,我一直支持我

7、丈夫的事业,为我丈夫把家里的事务打理得井井有条,让他能专心地工作。1981年3月,我丈夫在湘南市宝安区新安镇流塘荔景新村第3幢202号房屋1套。天有不测风云,在一切走上正统,家里条件宽裕了一点时,我丈夫却于1991年3月在湘南市过世了。这个巨大的噩耗,深深震撼了我们全家!死者长已矣,而生者却必须面对这无法逾越的伤痛!更让我惊愕的是,在我清理财产时发现被告王哓宁占有上列2套房屋拒绝交还,同时第三人刘皓、周永刚和周俊占该房屋。我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特别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定被告王哓宁退还我们合法应继承的房屋,让他们搬出居

8、住、租占的房屋。谢谢!审判长吴勋:现在由被告答辩。被告王晓宁:审判长,我与李秀松是在1982年6月19日在广西鹿寨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103房屋和202房屋,一直是我与李秀松共同管理、使用,是我夫妻的共同财产。将部分房屋出租给周俊等人,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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