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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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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环境法律责任第三节环境行政责任一、环境行政责任的含义: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1、环境行政责任特征:(1)主体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它包括环境行政主体和环境行政相对人。(2)客体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是针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而发生的。(3)内容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来追究。2、环境行政责任与环境民事责任的区别(1)产生机理不同。不平等主体之间——
2、环境行政责任;平等主体之间——环境民事责任(2)责任承担形式不同。环境行政责任:预期补救环境权利制度设计,惩罚性制度安排环境民事责任:恢复权利性的;惩罚非正式(3)责任追究机关和法律程序不同。(4)责任承担主体和对象不同3、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惩罚性行政责任;补救性行政责任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如下四个条件: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法律规范,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或侵害其他行政关系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
3、行为。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是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必备要件,也是构成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首要条件。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注意义务的设定。3、行为的危害后果。行为的危害后果,是指违反环境法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的事实。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危害后果是构成行政责任的选择性要件。在一定情况下,损害有主或无主的环境因素也应当承担环境行政责任;在一定情况下,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也要承担环境行政责任;浪费自然资源有时也要承担行政
4、责任。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表明的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客观的、真实的和必然的内在联系,行为之因引起了危害之果。因果关系是必备要件。在危害后果作为追究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要件而不是必备要件的情况下,也要考虑因果关系。是一种对于预期的因果关系的考量。在因果关系作为必备要件的前提下,如何去认识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三、环境行政责任的种类与具体实现根据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为:环境行政主体违法与环境行政相对人违法。(一)环境行政主体违法的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管理主体
5、通过环境行政人员在具体的环境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侵害受法律保护的环境行政法律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行为,简称环境违法行政。1、补救性的行政责任2、惩罚性的行政责任(二)环境行政相对人违法的行政责任是指相对人违反环境法律规范,实施危害环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1、补救性法律责任2、惩罚性法律责任案例分析1997年2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渔政管理站(下称合浦渔政站)的渔政人员驾驶022号渔政船到海上执行检查任务,驶至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港口海面时,发现原告石耀贵在港口灯标东南方约1海里处收购真鲷
6、鱼苗,即登排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石耀贵的鱼排上共有12网箱约24万尾真鲷鱼苗,当场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渔政人员要石耀贵出示有关证件时,石耀贵仅出示1997年2月18日领取的收购2万尾真鲷鱼苗的《海洋经济鱼类苗种收购特许证》。同日,合浦渔政站以石耀贵无证收购真鲷鱼苗22万尾为由,作出[97]合浦渔政罚字第151号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石耀贵无证收购的真鲷鱼苗22万尾,于26日凌晨派员执行了该处罚决定。石耀贵不服,认为其收购真鲷苗种经北海渔政站营盘分站监管和登记,不属违法,不应追究其环境行政责任。问:石耀
7、贵超额收购已登记造册并经当地渔政部门认可的真鲷鱼苗的行为是否违法?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因养殖或其他特殊需要,捕捞真鲷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采捕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须经自治区渔政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实行凭证收购。四、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1)追究环境行政责任必须有法定的依
8、据。(2)必须严格依照环境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形式与幅度追究环境行政责任。(3)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予以追究环境行政责任。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的原则必须根据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运用适当的责任形式,选择适当的强度和方式。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环境违法的追究科处补救性义务或予以惩戒本身是以此为教育手段,达到教育效果的,抑制与预防将来对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侵害。五、环境行政纠纷环境行政纠纷,是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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