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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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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行政责任锐普PPT论坛chinakui转载:www.rapidbbs.cn一、环境行政责任概述(一)概念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环境管理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违反环境行政法律法规(不应为而作为)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应作为而不作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排污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负有环境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产生的行政责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环境资源法教程》(第2版)蔡守秋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版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分类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具有丰富的内涵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2、。(一)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行政主体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二)根据责任关系的不同环境资源内部行政责任环境资源外部行政责任《环境资源法教程》(第2版)蔡守秋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版二、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分类(三)根据责任功能和目的的不同惩罚性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补救性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四)根据责任内容的不同财产性环境资源行政责任非财产性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资源行政主体违反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的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
3、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一、行政主体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构成主体、客观、主观和客体行政主体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一)主体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行政主体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2)具有法定的环境资源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二)客观方面指构成该责任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包括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必要条件。危害后果——不是必要条件在一些场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在法律明文规定只有“危害后果”较重时,它才成为追究
4、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由危害后果决定由上述可知,客观方面的三种外在表现,只有行政违法行为是必要条件。其他为选择条件。(三)主观方面对于主观过错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法律责任的承担。对行政主体而言,只要其在客观上有行政违法行为,就应承担行政责任,而不必探究其主观状态。但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下,才承担环境资源内部行政责任。(四)客体行政主体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客体,是指行政主体的环境资源违法行为所侵犯的而为环境资源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种对象包括国家
5、、社会、公民的环境资源权益,环境资源管理秩序。行为违法及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可称“必要条件”;主观过错、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则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才成为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故可称为“选择条件”。问题:如何理解环境资源行政主体承担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主体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
6、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二、行政主体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责任形式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承担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共有6种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主体承担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返还权益、恢复原状(5)停止违法行为(6)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7)履行职务(8)纠正不当(9)行政赔偿三、行政主体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实现(一)行政主体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追究有两种:一种是主动履行,二
7、是被动履行。有权追究行政主体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组织包括权力机关、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务会权力机关主要通过撤销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实现。人民法院法院追究行政主体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方式是行政诉讼。(只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且,法院不能直接追究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因为这是一种内部行政责任。)行政机关——最主要的法律途径行政机关追究行政主体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具有追究责任范围的全面性,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无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都有权追究;也具
8、有追究责任形式的多样性,所有的责任形式都有权适用。方式主要有:由行政机关以作出行政决定的形式追究本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行政复议机关以复议裁决的方式追究;由上级行政机关以作出决定的方式追究;由行政机关中专门的监督部门如审计、监察部门以作出决定的方式追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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