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教学案例(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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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学》教学案例基本理论篇孙志刚案与“恶法”2003年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错误收容,在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遭受收治人员的毒打,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判决依法对几位被告人判处死刑、死缓或者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生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审查建议。6月18日,国务院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宣告废止。1、何为“恶法

2、“?2、孙志刚案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何启示意义?违宪审查第一案1801年3月2日,即将卸任的总统亚当斯任命了42名治安法官,一些人的任命状则因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而未及发出。1801年3月4日,共和党领袖杰弗逊(Jefferson)正式出任美国第3任总统。当他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仍滞留在国务院的抽屉时,便授意他的国务卿麦迪逊(Madison)不要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并经封印的任命状,而将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麦迪逊之拒发任命状,自然引起了已获任命但却未接到任命状的人的不满。其中,马伯里

3、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人便以1789年的《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为依据,直接诉至最高法院,请求对国务卿麦迪逊发出职务执行命令书(writ of mandamus),强制其交付那些任命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执笔的判决认为,所有制定成文宪法的人们都想要制定国家的根本的、最高的法律,因此所有有限政府理论的逻辑结论必定是“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的法案均是无效的”,而作为具体适用各种法规范的法院,理所当然地拥有对法律的违宪审查权。1、违宪审查权的理论来源是什么?2、我国相关的宪法审查制度与美国有何不同?宪法与民法的关系

4、1989年,河北省一位农民邱满囤发明了一种诱杀老鼠的特效药——被称为“邱氏鼠药”——并在此技术的基础上创建了一个颇有名气的老鼠药工厂。其后,有五位科学家根据他们的经验和一般的科学原理,未进行实证研究,在科技报纸上对邱氏鼠药及其宣传提出批评:认为邱氏鼠药中含有某种或某些对生态有害而为国家法令严格禁止使用的有毒物质。1992年8月邱氏遂以五科学家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一审中无法判定鼠药中究竟有没有国家禁止的有毒物质,并判原告胜诉。被告(科学家)上诉,二审中对是否含有毒有害物质仍无

5、定论,但判定上诉人(科学家)没有侵犯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邱满囤)的名誉权。本案的争点在于科学家行使言论自由,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涉及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101、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何?2、宪法是否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李慧娟法官事件2001年5月22日,河南汝阳县种子公司委托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繁殖玉米杂交种子20万斤,但伊川公司却未按合同的约定如期交付种子。2003年初,汝阳公司诉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庭审中,双方对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原告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

6、,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70万余元;而被告主张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为依据,以“政府指导价”计算,只肯赔2万余元。5月27日,洛阳中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认为:“《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判决被告伊川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7001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一判决使该案的审判长李慧娟惹祸上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认为,洛阳中院的行为“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

7、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的行为”。据此,分别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出通报,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做出认真严肃的处理”,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纠正洛阳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位”。1、立法法中关于法律位阶是如何规定的?2、什么是抽象审查?司法过程中如何进行抽象审查(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齐玉苓案与“宪法司法化”1999年1月29日,齐玉苓以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业学校、滕州市

8、八中、滕州市教委侵犯其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二审中,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报请最高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8月23日,山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陈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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