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搬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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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企业搬迁实施办法关于印发《黄岩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黄岩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黄岩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区居住质量,鼓励工业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加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保障旧城改造的顺利进行,维护被搬迁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城市房屋拆迁法规,结合黄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东至二环东路,南、西至104西复线,北至永宁江的区域和其他地段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工业企业搬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

2、被搬迁工业企业包括因规划或旧城改造需要拆迁的企业、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区政府批准搬迁的企业、政府指定搬迁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搬迁后腾出的土地,其使用权由政府统一收回。搬迁补偿第五条工业企业搬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土地置换,由企业选择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或土地置换的房屋面积、用地面积的确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  第六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搬迁企业所在地的区位,房屋的批准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在原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经批准减免、缓缴的土地税费和出让金,在支付补偿费时予以扣减。 

3、 第七条选择土地置换的工业企业搬迁实行易地土地置换、迁入工业园区的办法。企业迁入工业园区,按第六条规定计算被搬迁企业的补偿金额与所置换土地的价格,结清土地置换的差价。  收回的地上建(构)筑物评估后予以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违法用地按征用价补偿,不进行土地置换。优惠政策第八条企业搬迁后,在本区范围内选址复建的,可享受优惠。  因搬迁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及过渡房费,给予被搬迁企业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按被搬迁企业的货币补偿金额的10%计算;搬迁、安装费用,按被搬迁企业

4、的货币补偿金的5%补偿。  企业迁入本区工业园区后新建的房屋在原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的130%以内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使用原用地面积相等的部分免缴留区财政的土地出让金。  被收回土地的企业确有特殊情况和困难,需扶持性补偿的,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发文,可给予补助;补助最高金额不大于出让评估价与用地成本差额的50%。  第九条选择土地置换的企业,根据迁出和迁入地段的不同按原用地面积增加15%至30%标准进行置换,增加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该标准部分按第七条规定结算,企业应按现行土地供应政策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搬迁期限与结算办法第十条拆迁红线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搬迁期限按

5、相应的拆迁公告执行;其余地段工业企业搬迁期限与结算办法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搬迁企业在签订搬迁协议书后15天内,按40%的货币补偿标准预付给被搬迁企业。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房、腾地完毕后的1个月内结清补偿余额。  第十二条选择土地置换补偿的企业在签订搬迁协议书后1个月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在工业园区内给被搬迁企业落实规划用地。被拆迁企业应在规划用地落实后的10个月内完成新厂房建设,新厂房建成后的2个月内完成老厂搬迁。企业腾房、腾地后的1个月内结清老厂建(构)筑物的补偿款。管理与开发第十三条城区内工业企业搬迁工作

6、由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实施。  第十四条收回(购)的土地由区旧城改造指挥部管理,收回(购)的地上建筑物由区旧城改造指挥部负责处置。  第十五条收回(购)的土地应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其他第十六条被搬迁企业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仍不搬迁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搬迁。已领取补偿预付款,逾期搬迁腾房、腾地的企业,从逾期之日起每月按补偿预付款总额的1%标准支付违约金。强制执行费用和违约金在补偿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被搬迁企业必须将老厂区内的房屋完整地移交给政府,不得拆除门窗、楼板、玻璃、水电等设施、构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违者照价赔偿,并处以罚款,赔偿

7、金、罚金在补偿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逾期支付补偿款,每月按补偿金总额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区域以外的工业企业搬迁经批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区内工业企业搬迁管理的其他规定如与本办法有

8、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工业用地动迁土地补偿的标准我厂有土地证,手续齐全,当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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