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龙岩中心城市建成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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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建成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0〕239号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建成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0〕239号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建成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0〕2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市建成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0]290号)落到实处,确保搬迁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促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意见》有关条款的实施办法制定如下:  一、《实施意见》第二条“搬迁方向”  列入市政府搬迁改造的企业,原则上应

2、在八个省级工业园区和15个乡镇工业集中区及郊区部分园区新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上述园区新建的,需报龙岩中心城市建成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意见》第三条“搬迁企业”  经市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以下10家企业列入搬迁改造企业对象:  1、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  2、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  3、龙岩南纸有限公司  4、福建佳丽斯家纺有限公司  5、福建龙岩喜鹊纺织有限公司  6、福建龙岩龙化化工有限公司  7、龙岩港昌化工有限公司  8、龙岩永峰纸业有限公司  9、龙岩东宝山富锰渣厂  10、龙岩

3、卓越化工有限公司  根据列入搬迁改造企业的实际情况,搬迁改造工作将分批推进,其中第一批搬迁企业为:福建龙岩龙化化工有限公司、龙岩南纸有限公司、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龙岩永峰纸业有限公司等,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搬迁改造工作。  三、《实施意见》第五条“政策规定”  (一)补偿标准  1、工业用地部分的补偿及地上建筑物部分的补偿,按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值进行补偿。具体申报程序为:  一是申请收购。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应持土地、房屋产权等有关资料向市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申请收购。  二是权属核查。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

4、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是征询意见。市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城乡规划局以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是费用测算。在申请人和市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搬迁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共同认定的本市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选取1家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房产(不含机器设备评估)进行评估。其中,土地使用权为工业划拨用地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购补偿按宗地工业用途市场评估价的70%补偿。土地使用权为工业出让土地的,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购补偿按宗

5、地工业用途市场评估价的100%补偿。  五是初步协商。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申请人和市搬迁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共同对估价对象和评估价格进行核实,初步商定收购补偿费用。  六是方案报批。市搬迁办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初步商定收购补偿费用,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价格确认小组会议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七是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市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涉及土地抵押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原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

6、三方共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八是收购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其中,土地使用权人按收购合同约定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移交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后,分二次支付: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付后30日内预付补偿总额70%;搬迁完毕并办完有关土地移交手续后付清剩余的30%。  九是权属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付给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向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

7、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十是土地交付。根据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2、机械设备部分(含地下管线)补偿。从申请人和市搬迁办、财政局共同认定的本市有资质评估机构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选取1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并经确认后的,原则上由搬迁企业从评估清单中确定需继续使用的设备,按剩余设备清单评估价值予以补偿。在新建地能继续使用的机械设备,按其拆卸、搬运、安装、调试的评估值补偿。  3、搬迁造成企业停产、停业损失部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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