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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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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的“礼法合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丁鼎王聪摘要礼和法都是人们的行为规范。礼依靠道德教化的方式引导人们遵守社会规范,而法则依靠强制力使人们遵守礼的有关规范,从而达到社会安定有序的目的。“礼”与“法”(刑)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两大基石。“礼法合治”思想奠基于春秋战国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后经战国末期儒学大师荀子的推阐,其影响进一步扩大。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礼法合治”的思想正式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得以实施。此后,虽然朝代更迭,但“礼法合治”思想基本上为后世所继承发展。“礼法合治”的思想和实践可以为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宝贵的政治智慧和法律资源。关键
2、词礼法刑礼法合治国家治理模式中图分类号B222;D6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627(2015)05-0020-08作者:丁鼎,男,1955年生,山东莱西人,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儒家经学与中国古代文化史的教学与研究工作;王聪,男,1990年生,山东泰安人,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院研究生。济南250014在中国传统文化体系中,“礼”与“法”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二者相辅相成,共同对社会秩序发挥着调节、约束的功能。“礼”是指规范社会人生的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礼”产生于氏族部落时期一些具有原始宗教性质的活动。后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礼”的内容逐步扩
3、大化、系统化,人类社会生活其他方面的礼节仪式也逐步被纳入“礼”的范畴,礼的内容和意义逐渐扩大,从宗教领域逐步扩展到政治、法律和社会伦理领域,并最终发展成为中国古代维持社会、政治、伦理秩序,巩固等级制度,调整人与人之间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与准则。法产生于礼之后,是从“礼”中衍生出来的,《管子·枢言》云:“法出于礼。”礼被赋予了强制力便是法。“礼”是一种社会道德教化工具,“法”是一种事后的惩罚措施。正如《大戴礼记·礼察》所说:“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和法都是人们的行为规范,礼依靠道德教化的方式引导人们别贵贱、序尊卑;法则依靠强制力使人们共同遵守礼的有关规范,从而达到社会安定
4、有序的目的。礼与法虽然存在差异,但它们都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着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周公制礼作乐后的“礼治”时代,“法”作为礼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礼治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了道德教化的作用,而法(刑)则在礼治的框架之内对社会的违礼行为发挥着约束和惩戒作用。春秋战国至秦代是“法治”形成和确立的时代。这一时期“礼坏乐崩”,礼、法分离。原本附属于“礼”的“法”日益得到统治者的重视,并逐步获得了独立的发展时机,并最终发展成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礼与法虽然经历了从夏商周三代到春秋战国时期由“合流”到“分流”的变化,但在中国古代社会数千年的发展中,却始终不离不弃。二者之间的关系,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
5、的。礼与法之间,既有斗争的中国古代的“礼法合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一面,又有相辅相成的一面。历代统治者往往采用礼法互补的方式进行社会治理。一、中国古代“礼法合治”思想产生的思想基础与历史演进(一)“礼法合治”思想产生的思想基础中国古代“礼法合治”思想的产生有其深厚的思想基础。春秋战国时期,法家逐步从儒家中衍生出来,形成了与儒家相对、并立的显学。法家虽然源于儒家,且法家与儒家在主张大一统、维护君权、维护社会等级制度方面并不对立,但儒、法两家关于礼法、德刑关系却有着各自不同的价值判断。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儒家主张“礼治”,而法家推崇“法治”。早期儒法两家关于“礼治”与“法治”的碰撞、交锋和论战
6、,为后世“礼法合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实际上,孔子虽然极力推崇礼治、德治,但在他的思想中已经蕴含着“礼法合治”的萌芽。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在孔子的思想认识中,作为治国的工具,除了礼之外,还有刑。这里所谓的刑,实际上就是法。类似看法,在许多先秦儒家文献中都有所体现,如《礼记·明堂位》云:“礼、乐、刑、法、政、俗,未尝相变也。”《礼记·乐记》曰:“故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荀子·成相》说:“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
7、海平。”可见“礼法合治”的思想一直是儒家经典的基调。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所倡导的“礼法合治”思想并不适应春秋战国时期礼坏乐崩的形势,因而难以得到当时君王的青睐,而法家所倡导的“法治”思想却备受关注,甚至大行其道。法家的代表人物如李悝、商鞅、韩非等,重视法律的作用,突出法律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主体性作用,强调使用严刑峻法治国,与儒家提倡的“礼治”或“礼法合治”的思想大异其趣。法家思想为秦所推崇,但秦王朝虽然统一了天下,却二世而亡。秦的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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