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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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奖励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校风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以培养“四有”新人。根据《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本着正面教育,奖励为主,惩罚处分为辅的原则,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章奖励第二条学生政治思想表现好、学习成绩突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下列之一奖励:(一)通报表扬;(二)出示光荣榜;(三)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德育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会干部”等;(四)发放奖

2、金或授予其它荣誉称号;(五)推荐评选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会干部”等。第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口头或书面通报表扬:(一)模范守纪;(二)学习刻苦认真;(三)做好人好事突出;(四)完成学校的临时性突击任务快而好;(五)后进生进步快;(六)卫生监督负责。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示光荣榜,予以表彰:(一)思想表现好,期中或期末考试,平行班各科及格且平均70分以上的,重点班各科及格且平均80分以上的;(二)参加演讲、征文、文娱汇演、体育竞技、学科奥赛、“四小”发明、信息实验等竞赛,获县级以上奖励的;(三)

3、拾金不昧,数额较大的;见义勇为,成绩较突出的;(四)后进生思想表现及学习成绩跨越本班中等以上的。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期末可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德育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会干部”等。(一)思想表现好,学习成绩,在平行班排前5名或重点班排前10名的;(二)学习认真刻苦,成绩较好,班、团、学生会工作负责,完成任务好的;(三)学习认真,模范遵守校纪、团章,常做好人好事,乐于捐助且数额较大的;(四)学习认真,经常做好事且劳动积极肯干的。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放奖金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一)思想表现好,学习成绩名列全年

4、级前3名的;(二)参加第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各项竞赛获省或国家级奖励的;(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节水节电数额大、影响广、成效显著的;(四)后进生思想表现及学习成绩,跨越平行班全班前5名、重点班全班前10名的。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推荐评选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德育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会干部”等。(一)思想表现好,会考成绩各科均在80分以上的;(二)会考成绩科平80分以上,思想表现好,担任班、团、学生会干部,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三)思想表现好,会考成绩科平80分以上或接近80分,积极参加班、团、学生会各项活动,成绩

5、显著的。第八条奖励程序(一)通报表扬。可由班主任在班级进行,也可由班主任上报政教处或分管政教副校长进行。(二)出示光荣榜。可由班主任、学生会、年级组上报政教处,或教研组上报教务处,或团支部上报团委会,并由相关处室出示表扬。(三)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德育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会干部”等。先由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推荐,然后上报团委会、政教处初审,再由团委会、政教处报请分管政教副校长审定,最后由团委会、政教处执行。(四)发放奖金和授予其它荣誉称号。先由班主任写出书面材料向政教处推荐,政教处核实后,报请分管政教副校长审定,最后由政教

6、处执行。(五)荐评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德育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会干部”等。先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初评,并报团委会、政教处,团委会、政教处初审后,报请分管政教副校长审查,最后上报校长、书记审定,然后由团委会、政教处执行。第三章处罚第九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或犯有其它错误,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处分:(一)警告;(二)赔款、罚款;(三)记过(分小过、大过两种)(四)留校察看;(五)转移学习环境;(六)勒令退学;(七)开除学籍。第十条凡我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违纪,均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如学生犯错误后认识深

7、刻、态度诚恳、并有改过表现,可视其情节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受记过处分者亦依此类推。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二条散布落后言论,蛊惑人心,打击讽刺好人好事和学生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三条违反学校出勤纪律,给予下列处分:(一)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10次,给予警告处分;(二)一周旷课达15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8、每天以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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