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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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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風險管理與保險業經營金融控股公司之經營與管理大綱金控法主要內容金控公司經營概況金控集團信用評等公司治理與金融監理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參考附件金控法主要內容-金控集團法律適用關係金控集團金控法金控法第26,36,37條金融機構合併法公司法公司法企併法證交法銀行法證交法保險法併購活動公司治理股東會-董事會關係股權交易金控法主要內容-我國銀行、證券、保險法規架構銀行法通則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商業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外國銀行罰則附則證券交易法總則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仲裁罰則附則保險法總則保險契
2、約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保險業附則金融控股公司法總則章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名詞定義及股份計算設立許可制、資本適足性及最低實收資本額股東適格性、資格條件、名稱專用權及一人公司轉換及分割章營業讓與、股份轉換、簡易合併及公司分割租稅規費優惠、公司法及證交法之適當排除業務及財務章金融控股公司業務範圍與子公司間之規範共同行銷、資訊保密及防火牆規範大額暴險、關係人授信、交易控管及連結稅制監督章建立內控內稽制度、主管機關緊急處分權協助銀行、保險及證券子公司之責任不適用本法之對象或給予一定之調整期限附則章罰則章金控法主要內容-金融控股公司法之架構金控法主要內
3、容-金融控股公司法立法目的發揮金融經營綜合效益提高投資深度及廣度,擴大經濟規模及經濟範疇強化專業分工及經營效率組織、管理及財務運用之彈性化提昇金融業之國際化及國際競爭力提高信用評等、降低籌資成本及跨國合作強化金融合併監理促使金融集團持股結構及財務資訊透明化提昇金融監理效能金融控股公司: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並依本法設立之公司控制性持股: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超過25%,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董事者金融機構:轉換設立之主體銀行: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依
4、保險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立之保險業證券商:綜合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子公司:實質認定原則有控制性持股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金融控股公司持有股權或資本額超過50%,或其過半數董事由金融控股公司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之其他公司金控法第4條金控法主要內容-名詞定義金控法主要內容-營業讓與設立金控公司A銀行股東CA銀行B公司設立發行股份或增資發行新股以A銀行讓與營業資產予B公司作為設立發行或增資發行之股款A銀行為金融控股公司,B公司為銀行A控股公司股東CA控股公司B銀行金控法主要內容-股份轉換設立金控公司A銀行(2)股份轉換A銀行股東將其持有
5、之A銀行股份轉讓予預定之B控股公司,以交換該B公司設立發行股份或增資發行新股,並成為B控股公司之股東預定之B控股公司A銀行股東(3)股份轉換後A銀行為B之子公司(1)A銀行股東原持有之A銀行股份(2)設立發行股份或增資發行新股金控法主要內容-金控公司申設標準(一)跨業範圍:需跨銀行、證券或保險二業以上(二)實收資本及資產規模:最低實收資本額新台幣600億元;最低資產總額新台幣7,500億元(三)資本適足性: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其擬制性金控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須達100%以上;其銀行子公司資本適足率達10%以上,且第一類資本
6、適足率達6%以上;證券子公司資本適足率達200%以上;保險子公司資本適足率達300%以上(四)具備良好守法性(五)申設時提出預定之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書(六)主管機關並審酌對金融市場競爭程度及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設立後採核准生效制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超過10%、25%、50%或75%者主管機關自申請書送達次日起15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轉換設立時採申報制: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超過10%者該等關係人如不符適格條件者,得繼續持有股份,但不得增加持股持股超過10%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
7、股變動、設質之申報及公告金控法主要內容-金控公司股權管理金控法第16條金控法主要內容-股東適格性健全股權結構持股超過10%之股東適格條件消極資格→無違反法令或重大債信不足積極資格→資金來源透明、財務業務健全持股超過25%並應檢附‧未來三年內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說明書‧相關財務報表金融與商業分離原則下,產業股東之檢討金控法第17條金控法主要內容-負責人適格性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消極資格‧無違反法令或重大債信不足‧監察人之關係人不得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經理人積極資格‧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
8、金控公司能力,並具備金融機構或金控公司工作經驗達一定標準以上兼任限制‧董事長或總經理兼任子公司董事長職務以一個為限,但為進行合併或組織改造以提升綜合經營效益需要,經核准董事長得於一定期間內兼任子公司董事長職務一個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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