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地转用矛盾看制度变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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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农地转用矛盾看制度变革方向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扩张,由此也带来了中国GDP的增长、经济结构的转型和城市规模的膨胀。但是,由于中国现存土地制度的缺陷,城市化在带来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加剧了各参与方的矛盾,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按照制度变迁的理论,矛盾的累积意味着制度的变革。大量的学者讨论了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可能路径,有些主张体制内改革,在现行征地制度的基础上调整补偿额度、规范征地程序、加强土地管理;有些主张体制外创新,在农地非农化这一问题上属于典型的“市场派”。农地转让权的现状  土地制度的弊端在于转让权的分配和边界不合理。在现存的农地转让权的制

2、度安排之下,各利益集团的行为受到扭曲,进而影响经济绩效和社会财富的分配。  产权的界定来自于正式的制度安排,尤其是法律的规定。涉及农地转让权的法律主要是《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和《宪法》的相关条款。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的转让权以农业用途为限。在涉及农地非农化问题时,《土地管理法》否定了农民及集体的农地转让权。农地转用首先要改变所有权性质,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转变的唯一合法途径就是国家征地。而农地转用需要改变所有权性质的理由却来自于宪法准则。土地征为国有之后,有些土地通过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出让,有些土地通过行政划拨,服从行政配置。法律将农地转让权界定

3、给了政府:政府凭借行政垄断获得城市建设用地,然后部分土地批租给二级市场,部分划拨。征地补偿依据原用途补偿,批租的价格基于土地的城市建设市值。  现有的法律规定明显没有考虑到具体的实践以及未来城市化的进展。城市土地归为国有,当然包括从原农村基础上形成的新城市。问题在于,原农村基础上形成的新城市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基于《土地管理法》的例外条款),而《宪法》的规定是一切城市土地归国有。所有农地转用必须经过国家征地,而征地又必须仅限于公共利益。若同时满足《土地管理法》和《宪法》的规定,那么非公益性质的农地转用就没有任何渠道,而实际中非公益性质的农地转用占农地转用量的大多数。周其

4、仁将这一点称之为“征地悖论”。他认为,征地制度下的产权安排是四种制度的混合体:土地不得买卖+国家工业化+农地集体所有+土地批租制。土地不得买卖意味着政府进行强制交易,取消农民和集体的谈判权,农民或集体没有资格作为交易的一方,无权参与讨价还价。国家工业化意味着农民需要为国家工业化做出牺牲,政府对地价实行价格管制,征地补偿低于市价,农民没有获取土地增值的权利。农地集体所有暗含了组织内的委托代理问题。土地批租制保障了政府在国有土地增量市场上的垄断,农地转让权的价值给了政府,这成为激励政府经营城市的动力。  体制内改革:土地价格评估是基础  从现有研究看,似乎各种问题并非来源

5、于集体产权本身,而来源于集体组织的内部治理。在征地制度下,为增加农民利益,保障农民权利,农民需要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农地直接入市的环境下,农民同样需要组织,以便与开发商谈判。  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RDI)认为,在维持集体产权的前提下,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上诉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农民利益的关键。还有很多学者认为土地私有产权是改革的终点。然而,农地私有化只能保证农民的土地产权不受到委托代理问题的困扰。如果征地范围不受限制,农地就不能直接进入转用市场,在国家牢牢把持农地非农化的背景下,农地私有化很可能导致严重的贫富差距。Williamso

6、n对私有化的批评便是建立在他的治理结构理论之上的。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在保留农地的集体产权基础上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有效地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是治本之策。  如果我们将农地非农化视作一个交易,征地代表了科层治理,而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则代表了市场治理,划定征地范围也就是划定市场治理的边界。边界设定的核心在于,在何种领域转让权保留在政府那里,在何种领域转让权保留在农民或集体那里。  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角度看,在一定领域政府保留征地权是有效率的。在这种领域中,采用科层治理的交易成本小于议价的交易成本,如果农地非农化的总收益不变,那么动用征用权就是有效率的。通常认为,公共利益的项目

7、具有这一特征。但是,公共利益只是个代名词,真正适用于动用征地权的是一些项目,在这些项目的土地非农化中,采用科层治理带来的交易成本低于采用市场治理带来的交易成本。考察征地权的适用范围,并不在于准确定义公共利益,而在于考察项目的交易属性,从而决定治理结构的选择。  征地权的使用不仅要做到有效率,而且要做到符合社会公正的标准。行使征地权时,政府倾向于压低补偿标准,土地所有者倾向于获得更高的补偿标准。然而,详细考察每块农地的功能,并根据功能进行补偿带来的信息障碍是难以克服的。最终结果只能是仍然按照较为容易辨识的损失进行补偿。这就意味着征地的需求立足于非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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