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检察权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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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中国特色检察权的定位  摘要:检察权的权力定位,是指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决定着检察机关在国家管理活动中所起的作用。纵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主要的检察制度,可以看出不同国家对检察权的定位不同。中国特色检察权的定位经历了司法权说、行政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说,抑或走向诉讼监督说。在笔者看来检察权的定位问题是一个开放的、与时俱进的问题。  关键词:检察权;定位;法律监督;诉讼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0-0121-02  新中国的检察制度和法院、公安一样,作为中国共产党政

2、治体制的基本元素,起到了强化国家的政治目标与秩序的重要作用,为迅速实现现代化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同时也带来了消极的后果,使公检法机构没有知识论上不同权力之间的逻辑区别,而只是具体职能上的不同分工[1]。这就为检察权定位问题的讨论埋下了理论伏笔。检察权的权力定位,是指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决定着检察机关在国家管理活动中所起的作用。纵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主要的检察制度,可以看出不同国家对检察权的定位不同,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职能、机构和检察权的行使方式就会不同,进而决定或影响着检察权在国家管理活动中作用的发挥。7  一、

3、关于中国特色检察权定位的争议  对中国检察权的定性有众多学说,“司法权说”、“行政权说”、“双重属性说”和“法律监督说”等。  “司法权说”认为检察机关应定性为司法机关,检察权是司法权。其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从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看,担当法律监督职能、体制相对独立;第二,从世界范围看,强调检察机关的司法性并由此而强化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应当说具有普遍的趋势[2]。第三,从职能的履行看,检察官行为与法官行为具有相似性,检察官审查起诉与法官的裁判均为适用法律的行为,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自由裁量权,检察官与法官具有相似的职业保障

4、。将检察权定位为司法机关有利于保障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有利于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和有效监督;但检察权并不具有司法权最本质的特征――中立性与终极性,并不是学理上严格意义的司法权。  有的学者认为检察权是行政权或认为检察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检察权与行政权具有相同的地方:第一,检察权具有主动性,检察机关主动行使侦查、控诉违法犯罪的职能。第二,检察权是以国家的名义出现的,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第三,检察院上下级之间具有领导关系,检察权具有命令性,这是行政权的显著特点。第四,检察权不具有处分性而具有执行性,它最终要接受司法权的审判。这些相似之处只是说明

5、检察权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并不意味着检察权就是行政权的一种。将检察权等同行政权,抹杀了检察官在一定程度上的独立判断权和处置权,抹杀了检察官受法定原则的严格限制,应将依法办事置于上命下从的组织关系之上等特征。7  检察权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司法权的判断性、独立性、法律性,而在行为方式、组织体制等方面具有行政权的特征,那么,能否认为检察权具有双重属性呢?不能。任何社会现象都是多种属性的综合体、多重矛盾的统一体,不是纯粹单一的事物。事物的本质特征是指在多种属性和多重矛盾中处于主导、决定性的地位属性。检察权在内容与运作方式上兼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色

6、彩,但作为实存的权力,它要么归属于在国家权力分类中的这一种权力,要么属于那一种权力,不可能既属于此种权力又属于彼种权力。但行政性或司法性,都不是检察权的全局性的、主要的、本质的特征。  在这场争论中,认为检察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的观点,得到多数人的认可。  二、检察权与法律监督  学术界关于检察权性质的争论,既源于宪政体制不同,也源于检察权在法律体系中的职责担当。第一个条件是以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为参照物;第二是以应然的检察权为前提。无视宪政框架不同,参照系不同而讨论检察权的性质,非但不能澄清检察权的本原,反倒有模糊其性质的危险。只

7、有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之下,国家权力才被分为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并没有采用西方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体制。笔者认同,在“议行合一”7体制下的中国特色的检察权应该定性为法律监督权。考察各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重视个人自由和价值因而渗透着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基本价值取向的美国模式的检察制度,还是以重视集体福祉因而以权力为主线的价值取向的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其在宪政构造中的地位和作用都说明了检察制度的定位与发展是与宪政体制一致,并形成权力之间的制衡。  中国的政体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人民主权学说、

8、民主集中制学说为理论基础,反映的是集体主义的价值判断[3]。在我国,“议行合一”的基本精神是在承认国家机关间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强调把一切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表大会,强调代议机关和行政机关权力关系的同一与权力作用的单向性及代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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