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的性质及其职能定位

检察权的性质及其职能定位

ID:7267915

大小:37.15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02-09

检察权的性质及其职能定位_第1页
检察权的性质及其职能定位_第2页
检察权的性质及其职能定位_第3页
检察权的性质及其职能定位_第4页
检察权的性质及其职能定位_第5页
资源描述:

《检察权的性质及其职能定位》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检察权的性质及其职能定位一、检察权性质 理论聚讼   从现代各国的体制看,检察官一般归属于政府系统,然而,确定检察官是单纯的行政官员的国家很少,普遍认可检察官具有双重的属性,只是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倾向性。有的国家倾向于检察权是司法权,如德国、意大利;有的则倾向于是行政权,如美国。我国的宪政体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二院”制。人大是立法机关、政府是行政机关、检法为司法机关当无异议,但对检察权的性质界定却众说纷纭,主要有三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权是司法性质;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行政性质;第三种是折中观点,

2、认为检察权具有双重属性。认为检察权属行政性质的认识无非来自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将检察部门设置于行政体系,而专一定位司法机关为法院;二是我国检察机构行政色彩太过浓重。折中观点为拼合之说,观点不够鲜明,不在讨论之列。   笔者认为,“行政权观”看问题过于形式化,没有充分认识到检察权的本质。在宪法中,人民代表大会政权组织形式下的“一府两院”,已明定检、法系司法机关,而非美国归属行政体系。检察机关行政色彩浓重原因有三:一是国家初建时,全盘废除“六法全书”及法制体系,照搬前苏联司法模式;二是检察机关上

3、下级领导关系体现了一定的行政色彩;三是“官阶本位”的传统影响,该种历史印痕不仅牢牢嵌入人们的脑海中、行政体制中,而且连司法性质毫无争议的审判机关也不能例外,检察机关当然难以避免。但是,我们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一府两院”政体结构下的检察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同属司法序列;行政色彩浓重属管理体制遗毒而非职能。法定机构和职能的司法性决定了检察权的属性所在。 法律监督的属性   在宪法中,将检察院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源于列宁的监督理论,传承了近代西方的检察制度及我国古代的御史制度,考虑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但这种选择存在诸多争议,体现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一般意义之权力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宪法钦定之法律监督机关也未加任何限定,似乎两者的监督都可以是全面的或普适的。但权力机关与其产生的司法机关居于同一层面监督法律的实施有违法理。于是,有学者提出检察机关属于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执行机关。宪法规定,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宪法又规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属于立法机关的职权。但是,宪法并未规定检察机关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的执行机关。因此,检察机关与立法机

5、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混同是欠妥的。检察机关并没有真正地实施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监督。究其原因有三:   一是失却法律保障。宪法定位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仅此而已,没有相应的条款或其他法律或实施细则予以保障,而立法机关则截然不同,不仅有明确的宪法职能条款,还有具体的法律如立法法、监督法加以补充,构成了完整的监督体系。   二是机构权威有限。宪法将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定位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即两院与同级政府是并列、平行的关系。但现实并非如此,检察机关在1987年以前是与同级政府下属部门同级别、同待遇,以

6、后,虽然检察长享受同级政府副职待遇,但作为机构并未升格。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所处的位置,限制了其权威性,对其一般意义上之法律监督形成了阻碍。   三是检察力量不足。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定位,决定了其人员编制及经费保障受限。目前,国家配备的检察力量只能应付法定的诉讼监督和职务犯罪侦查等,难以扩身开展广义的法律监督。   三个方面的制肘,使得检察机关无法成为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但该职权并未有具体法律予以体现,宪法规定的“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只是检察机关履

7、行职责的一个终极追求目标。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当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权力机关的监督具有普适意义,系广义的或者说是一般性的。而检察机关现行职能及其体现定位为狭义的法律监督机关较为准确。 二、检察权的职能   在检察实务中,检察权实际上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包括诉讼监督和国家公务人员廉洁性监督;二是刑事诉讼司法权。 刑事司法职能   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法》“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厘清了检察机关的刑事司法职能。具体体现为: 1、侦查职能   侦查职能指

8、检察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所进行的专门调查和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活动。该项司法权力之所以赋予检察机关源因对象特殊而有监督意味。故职务犯罪侦查属双重职能。 2、逮捕权能   批准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司法职权,目的是对侦查权予以程序性制约,避免怨、假、错案的发生。但是,该项法旨并未得到充分的贯彻执行,仍然存在较大的制度漏洞,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改变逮捕措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可自行变更强制措施,转为取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