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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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研究  摘要:我国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且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经过几番讨论、诸多协商予以制定说明我国对侵权法的重视。通过该法我发现贯穿该法的诸多词汇中有一个十分特别和突出,这就是“义务”;里面介绍了安全保障义务、高度注意义务、警示义务等等,归根到底,这些义务都是义务承担者需要采取某种行为、需要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从内涵上说它们是与国际上讲到的的“注意义务”有逻辑上的联系,说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建构中已经充分认识到被告在承担法律责任时需要达到某种标准才能被判承担责任。  关

2、键词:侵权法;注意义务;责任  1、注意义务的内涵  不可否认的是,在现代侵权法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注意义务是过错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因为,要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看看该行为存在不存在过错,那么如何判定、用什么判定则成为了需要研究的对象,而注意义务则为它提供了一定的标准,所以注意义务也就成为了是现代侵权法上过失判定的基准。现在对注意义务的概念大部分赞成的是: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对于这一概念,我有以下几点理解。4  首先,注意义务要求行为人采取一定行为来避免某种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就是要求行

3、为人要做到注意,行为人需要通过一定的注意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其次,行为人要做到合理的注意。社会生活是千变万化的,每个人与每个人也是不尽相同的。所以,对每个人的注意义务要求的程度也就存在着差别,如果对每一个人都采取相同的注意程度,那么,法律反而是不公平的。所以,需要采取一种尺度来为每个人的注意程度衡量一下。所以,这个的要求就是做到合理的注意。对于合理的解释,下面再做阐述。  再次,注意义务中的注意既包括作为的注意义务也包括不作为的注意义务。一般说来,在民法体系中,注意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义务人只需要做到合理地注意以免发生侵权的行为就好。但是,也会有特殊情

4、况,比如说基于特定关系的注意义务。举例释义,网上的一个案例,讲的是一个律师由于没有按照雇主的要求公开这个雇主的遗产继承从而导致了遗嘱继承人丧失了一大笔的遗产。被告律师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在这种合约的约束下,被告律师有义务去公开被继承人的相关遗嘱,需要去参与遗产的分割活动,而不仅仅是在一旁观看对遗产分配而对其置之不理。这种义务就是一种作为的义务。  2、关于注意义务是否违反的判定标准  注意义务的违反是研究行为人预见到危险发生的可能后,是否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充分加以避免的问题,这关系到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注意义务是否违反,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

5、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的。  (1)英美法系的判定标准4  不可否认的是,起源于英美法系的注意义务在英美法系发展的比较完善。英美法系对于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有两个判定标准:“理性人”标准和专家标准。  “理性人”标准要求行为人是一个神话般的人物,这个人物是社会、法律所拟制的一个人物,他在做每件事情时总是在理性的分析,理性的打算。这种理性为社会选择他的行为成为标准提供了可能,这样,理性人的行为就影响了法官们的裁判。理性人具有通常的预见能力,但他并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所有风险,他的行为总是合理的,是和他一样的普通大众所能容忍的,那么他的行为就

6、不构成过失,没有过失构不成侵权行为。所以,社会大众只需要像“理性人”那样做到注意义务就好了,这就是注意义务的一种标准。  对于专家标准是为那些在某种特定领域有专业知识的人制定的,它比“理性人”标准要高。因为这些人处于他们精通的领域,所要做的注意义务需要是一种高度的注意义务。对当事人来讲,他应承担忠实和勤勉地完成自己应尽的义务。当然了,如果超出这个领域,他就会适用一般的“理性人”标准来做出自己的注意义务。  (2)大陆法系的标准4  大陆法系在介绍注意义务时,运用到了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两个内容,对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是从是否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

7、务来说明的。也就是说,在这样的体系下,看行为人有无主观的(下转第58页)(上接第55页)结果预见可能性,如果没有主观的结果预见可能性则行为人也没有违反注意义务,此外,如果行为人己经预见到了,则看他有没有主观的结果避免可能性,如果没有主观的结果的避免可能性则行为人也不构成对注意义务的违反。但是,坦白说,这种偏向于主观的标准随着当代侵权法的相互借鉴、社会情况的纷繁复杂,这种原则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  现在大陆法系比较流行的是一种比较客观的标准,就是社会一般人标准。这种标准的含义就是说,确定一个社会中的中等水平的人,对这个人的行为要求是一种大众的标准,社会中的

8、一般人都能够达到。根据对这个人的注意义务的设定,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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