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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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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科研试验品行为定性探究 盗窃,指用不合法的手段秘密地取得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语出《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匈奴﹞以盗窃为务。 摘要:葡萄、豆角缘何天价,莫非真的昂贵到只能用天价加以衡量?我们如何处理这类问题才能彰显公平、公正。笔者从立法原意、法理基础出发,主张此类盗窃科研试验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该行为的主体、客体符合盗窃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这一点毋庸置疑,因而主观方面的价值认识与客观方面的数额认定,成为该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2011年新的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颁布和实施,笔者尝试适用新法解旧题也成为可能。 关键词:天价;主观认
2、识;定性;刑法修正案(八);盗窃数额 一、案例简述 (1)案例一:北京天价葡萄,嫌疑人无罪释放 2003年8月7日凌晨,几名农民工,悄悄潜入北京一所研究院偷吃该院正在采集数据的科研葡萄。这导致该院对此类葡萄的研究面临中断的危险,同时在经济上给研究院造成巨大损失。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侦,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金额由开始的1.122万元变为最终的376元。由于这一数额没有达到北京当时的盗窃罪定罪标准,故四名农民工被无罪释放。 (2)案例二:哈尔滨天价豆角,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2004年7月6日,一小偷从
3、哈尔滨一所研究院的实验蔬菜大棚内偷摘了两袋貌似一般的豆角,获利110元,但这却致使该院的太空豆角项目宣告失败。相关机关委托专门的认证中心进行评估:认定失窃的豆角实际价格为24700元。这明显达到了盗窃罪定罪所要求的数额标准,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 这是两起比较典型的案例,可以说盗窃的对象均为科研实验品,结果却不尽相同,值得我们反思。北京天价葡萄案的无罪推定,哈尔滨天价豆角案的批准逮捕,令社会,法学界专家以及相关公诉机关产生了疑惑,从而不能在今后的司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得出一条合理合法的处理途径。笔者认为,案件争议的关键主要集中在主观方面的价
4、值认识和客观方面的数额认定这两个构成要素上。下面笔者将从这两个方面对盗窃科研试验品的定性进行探讨。 二、从犯罪构成上看争议 从我国刑法理论倡导的犯罪构成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分析。本文讨论的案例,疑虑其实主要集中在主观方面(是否对侵害的客体价值有认识)和客观方面(盗窃数额的认定是否达到标准)。 (1)主观方面价值认识 从犯罪主观罪过的内容分析,故意是一种心理态度,是行为人在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其后果有认知的前提下,表现出的一种行为选择态度。 结合案例,首先作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从当时的社会背景考虑,社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进入信息化时代,他们应
5、该能认识到科研试验品与一般商品是不同的这一观点。其次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该知道他们进入的是什么地方,既然是农林科学院,无疑这里的物品大部分会与一般见到的东西不一样,有其特殊性,这是他们应该有的基本认识。再次,犯罪人在犯罪时一般都会有一定的计划,例如在哪里偷,怎么偷等类似问题,既然选择了科学院这个地方,自然对科学院进行了一定的了解,一般人都不会到一个自己一点都不了解的地方从事违法行为。最后,他们是如何知道这里有葡萄等类似东西的,难道真的是一次偶然?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他们对自己所要偷取的东西一定有着基本的认识。除此之外该农林科学院基于交流种植经验
6、的前提,经常会与周围的农民谈及科研院果树种植,果实培育等相关问题,有时也会允许他们进来挖些野菜。所以笔者认为当地居民以及常在此范围内生活的人必定知道这里东西的特殊性。 除此之外,我们要极力避免客观归罪的发生。如果行为人真的抱着一种偷窃一般葡萄、桃子的心理,误偷了科研试验品,肯定是不成立盗窃罪的。刑法的原则是罪刑法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不可以入罪。另外在认定犯罪时刑法要求的是主客观相一致,以此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综上,笔者以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若具备了概括性故意,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一旦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盗窃
7、数额标准,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盗窃罪将不再有任何疑问。 (2)客观方面盗窃数额认定 盗窃罪中,盗窃数额是客观方面这一构成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除特殊盗窃以外,都要求行为人盗窃财物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构成犯罪。根据笔者上文对犯罪嫌疑人主观认识的探讨,得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满足了盗窃罪的三大构成要件,但盗窃罪是数额犯,所以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盗窃数额进行分析。 对于确定被盗科研试验品的盗窃数额,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处于科研试验阶段的非常规商品如何进行数额认定问题 但笔者不这样认为,试验品的成功与失败得出的试验品最终价值确实不
8、同,可是要对被盗科研试验品进行价值认定,总不能一直等到试验品研究完成才进行,这显然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另外不确定性也不是立法原意所追求的。笔者认为,无论该试验品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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