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使用盗窃_行为之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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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第6卷第4期Vol.6,No.42008年8月JournalofthePartySchoolofNanchangCPCCommitteeAug.,2008【民主·法制】“使用盗窃”行为之定性分析杨世超(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1100)[摘要]一般意义上,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随着财产类型的多元化,“使用盗窃”行为逐渐纳入我国刑法理论视野,但是由于其缺乏普通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被认为不构成盗窃罪。面对我国使用盗窃行为不断增长的态势和其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应该将使用盗窃行为入罪,设立使用盗窃罪

2、,并配之相应的法定刑。[关键词]盗窃;使用权;财产;立法[中图分类号]D924.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445(2008)08-0051-03就传统而言,财产一般意义上理解为财物,但是人之物随意加以临时使用后,将原物返还。”[2]第三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财物各种权能的合种观点认为,使用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使用为目理配置也逐渐纳入商品经济的轨道。特别是当汽车、的窃取财物,使用后随意抛弃、毁坏而不归还的行为房屋、船只、甚至飞行器进入人们的生活之时,财产或使用后财物价值损失数额较大的行为。[3]第四种的外延不断扩展,在这种情况之下,所有权和

3、使用权观点认为,使用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临时使用为逐渐发生分立,使用权作为具有独立意义的“财产性目的,或者无法查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秘密利益”开始被人们所重视,在经济活动中对于使用权窃取并使用他人贵重物品,使用后加以归还的行为。的价值也可加以细致的衡量。在民法上,这种对于使[4]对于该四种观点,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因为第四用权的侵犯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救济体制。但是在种观点能够较为完整的涵盖“使用盗窃”的现实情形刑罚方面,对于侵犯使用权的惩罚措施还有待进一以及立法意图:步的完善。“使用盗窃”行为是一个比较新颖的词汇,首先,使用盗窃行为人必须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随

4、着违法行为的扩展,使用盗窃行为已经渗透到社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已经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目的,则与普通盗窃罪没有区别。因为行为人基于非题。我国相关的刑事立法欠缺,以及理论界均认为使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秘密窃取后完全有可能自用盗窃行为缺少普通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认己使用,而不是一味的销赃处理。同时,我们必须注为构成盗窃罪。但是,面对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我意,如果行为人虽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种理论的合理性。但是却存在长期使用或永久使用的目的,亦或按照财物固有的性质使用,使财物大幅度的减少或消

5、耗一、“使用盗窃”行为的界定价值,行为人存在明知的故意认识因素,其行为实质关于“使用盗窃”概念,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无异与非法占有目的下的普通盗窃。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使用其次,使用盗窃行为人在窃取物时,主观上必须盗窃是指以临时非法使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有归还该物的意思或意图,或者客观上行为人使用物的行为。[1]第二种观点认为,“使用盗窃是指把他后归还了所盗用的物品。如果窃取当时就没有把窃[收稿日期]2008-07-05[作者简介]杨世超(1983—),山东高密人,法理学硕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部,主要从事刑法学、法社会学

6、研究。51得之物使用后归还主人的意图,则使用盗窃不成立,也违背了我国刑法罪行法定原则。这种行为只能构成普通的盗窃罪。其次,《解释》内部存在逻辑上的矛盾。该《解释》第三,使用盗窃的对象原则上应当限定为“贵重第一条规定了盗窃罪之概念,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物品”。因为一般情况而言只有较为贵重的物品才能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公私财体现出单独的使用权的价值,也才能使“使用盗窃”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第十二条又提出:“为练有可衡量的标准,如盗用他人的汽车、船只、飞行器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等。因为非贵重物品不能体现财产使用权遭受严重

7、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这明显是存在逻侵害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从而不具有将使用盗窃行辑上的不一致,综合分析其成因,其目的便是试图为为犯罪化的充分根据。司法实践中的“使用盗窃”行为的认定同有关法律规最后,从“使用盗窃”的立法意图上看,设置使用定之间进行协调。在笔者看来,这种协调仅仅是一种盗窃的原因,在一定意义上是为弥补普通盗窃罪立权宜之计,也势必带来逻辑上的困惑,而其最根本的法上的不足。针对使用盗窃行为不符合普通盗窃罪出路对相关概念进行根本上的转变。的特征,或者针对使用盗窃与普通盗窃难以区分时,第三,对象的有限性。《解释》是针对机动车辆这同时又不能不处罚的犯

8、罪行为而作出的相对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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