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兴业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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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兴业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六年二月 目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3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8六、基金财产的保管9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1八、交易的清算与交割13九、基金申购、赎回与分红安排15十、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6十一、基金收益分配21十二、基金信息披露22十三、基金费用和税收24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6十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6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7十七、禁止行为29十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0十九、违约责任31二十、争议解决方式33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33二十二、其他事项34二十三、托管协议的签订345-26 鉴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华宝兴业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宝兴业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宝兴业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华宝兴业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华宝兴业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邮政编码:200122法定代表人:郑安国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王洪章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5-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5.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指定的境外托管人名义登记资产;9.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10.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5-26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3.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4.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基金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基金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回购、证券借贷、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组合限制:(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3)5-26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金融衍生品投资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3.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4.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5-26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如遇流动性问题等不可抗力影响,本基金无法在规定时期内调整完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四)基金托管人履行本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监督义务的方式为事后监督。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督和报告。即基金托管人履行上述监督义务的方式仅限于在发现基金管理人已经执行完毕的投资指令违反上述约定后,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监管部门。(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5-26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六、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可以保管的基金财产。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在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处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8.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尽量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9.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尽量5-26 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基金证券账户。(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存放于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5-26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基金管理人与期货经纪商签订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合同,应该发送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保存完整的基金档案资料。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一)投资指令的发送形式基金托管人只接受基金管理人通过SWIFT或经授权的传真方式发送的书面指令,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认可的指令形式。接收的传真方式的书面指令应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发送指令、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二)指令的执行1.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行事。若基金托管人合理确定基金管理人指令有任何模糊或不完整,其应在收到指令后及时就该等指令向基金管理人寻求澄清或确认,以保证在约定的结算截止时限以前对其境外托管人发送交割指令。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澄清或确认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对在寻求澄清或确认期间造成的延误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欺诈、重大疏忽或者违约造成的除外。2.如果没有其他另外的说明,所有的指令在取消或被取代前均是有效的。3.由于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欺诈、重大疏忽或违约造成的除外。4.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足够、合理的划款时间。5.由于头寸管理不善导致的透支及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三)指令与法律法规相背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托管人没有调查任何指令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场惯例的义务,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指令与中国或投资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符,基金托管人可无须按指令行事,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指令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出具拒绝执行指令的合理证据或理由,并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修订或修正。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修订或修正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执行有关指令,直至基金管理人发送经修订或修正的指令为止。(四)指令截止时间5-2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另行约定某些指令的接收截止时间。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本身原因,基金托管人在截止时间后收到指令,为保障基金管理人交易安全,应在收到指令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要求基金管理人确认是否继续执行。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执行有关指令,直至基金管理人确认继续执行为止。同时,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因指令在规定时间后发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欺诈、重大疏忽或者违约造成的除外。(五)指令授权基金管理人需提供经授权的业务操作人员名单,并预留授权人签字样本,在指令无法以SWIFT发送的情况下,由经授权人员签字,发出相应书面指令。基金托管人在以合理审慎对签字进行形式审查后方可执行,但在任何情况下,上述形式审查不得延误对指令的执行。基金管理人应负责确保只由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该等书面指令。(六)授权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改或终止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名单、预留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当日银行营业时间结束前将回函传真至基金管理人并电话确认。被授权人变更或终止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应在基金托管人规定的截止时间发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七)委托第三方发送指令的情形1.基金管理人可委托第三方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视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需载明如下内容:(1)SWIFT指令发报方BIC(BankIdentifierCode);(2)SWIFT指令账户栏位中载明境外证券投资托管账户号;(3)适用的SWIFT报文类型和SWIFT报文发送时间。上述内容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基金托管人。2.若第三方发送指令存在错误、延误等不当行为,由此给基金资产以及交易对手方、经纪商等相关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由于第三方发送指令存在错误、延误等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基金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八、交易的清算与交割(一)交易的清算与交割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资的清算、交割事宜,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并对无充足的资金(或证券)用于清算与交割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委托给境外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结算指令截止时间(另行约定)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结算指令,该等指令需按照双方约定,包含所有要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该结算指令按约定方式发送给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除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故意不当行为、欺诈、重大5-26 疏忽或者违约之外,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不承担其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规则的方式在收到对手方的对价之前交付金融资产或者支付资金的风险损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应协助基金管理人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类似措施以追究责任,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联系解决。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可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所作出的会计记录,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此种调整所发生的任何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决。因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管理不慎,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二)期货保证金的划拨基金管理人应在截至时间点之前以电邮、传真等方式发送期货经纪商的关于追加保证金等事项的报告(statement)给基金托管人,并同时在与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截至时间点前发送境外账户划付保证金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保证境外账户资金余额足够支付保证金。如出现影响按时划付保证金的异常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尽力与期货经纪商争取宽限期或其他解决方法。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付款时效或金额错误而出现影响及时划付保证金的异常情况,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出现影响及时划付保证金的异常情况,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基金项下现货、期货、赎回等资金的头寸管理,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明示清算顺序,如无基金管理人明示的清算顺序,则由境外托管人按照先现货,后期货的清算顺序进行清算。由于头寸管理不善导致的透支及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从保证金账户划出保证金的指令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发送给期货清算经纪商,基金管理人负责核对其前台交易数据与期货清算经纪商数据,确认保证金金额准确,并保证其得到安全划出,并立即通知境内基金托管人。如果保证金出现任何未能及时到账的异常情况,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对非基金托管人过失造成的资金划拨延迟或资金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对期货保证金进行垫付。对基金托管人过失造成的资金划拨延迟或资金损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1.交易记录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保证实际交易结果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2.资金账目的核对资金账目按估值日核实,账实相符。基金托管人每个估值日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资金余额报告,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资金余额、币种与实际相符。3.证券账目的核对基金托管人应每个估值日核对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每月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证券数量月度报告,并保证期所记录的证券数量与实际相符。5-26 九、基金申购、赎回与分红安排(一)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2.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如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遇节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基金管理人将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或赎回。3.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于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确认日的下一工作日16: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5.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6.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7.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8.申购、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拨付申购和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9.资金指令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定。(二)申赎净额结算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各自计算托管账户应收资金(T-2日申购申请对应申购金额)与应付资金(T-7日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三)基金现金分红5-26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十、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0.001元和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复核程序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1.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2.估值时间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3.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5-26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3)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4)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5)基金持有的衍生品等其他有价证券,上市交易的,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6)汇率1)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2)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7)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基金管理人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5-26 3.特殊情形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数公司或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1.当基金份额净值(含人民币份额或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5-26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五)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六)基金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2.报表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1)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2)报表的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十一、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5-26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对某一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则美元份额以美元进行现金分红,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场内人民币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4.基金收益分配后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美元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十二、基金信息披露(一)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境外期货投资的具体产品及相关风险。(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5-26 1.职责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1)不可抗力;(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2.程序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3.信息文本的存放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十三、基金费用和税收(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从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三)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5-26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计提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四)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算、登记、存管等各项费用)、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和诉讼费、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基金的上市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等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如果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1.复核程序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2.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5-26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计提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八)违规处理方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九)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对基金投资征收的相关税费,根据中国与该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十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一)档案保存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二)合同档案的建立5-26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人。(三)变更与协助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5-26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十七、禁止行为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5-26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购买不动产;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7.购买实物商品;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十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1.《基金合同》终止;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26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6.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十九、违约责任(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4.非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境内外相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存管机构或其他有权第三方依据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对基金资产实施冻结、扣押、质押或施加其他权利负担;在可行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提出抗辩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安全;5-26 5.现金于存入托管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禁止该等现金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六)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美国OFAC、欧盟、联合国等相关制裁规定以及审慎、尽职的原则,对QDII资产、QDII资产背后的客户进行制裁名单筛查。若基金管理人没有履行该等名单筛查的义务,或未能有效发现受制裁的主体,或发生其他违反前述制裁规定的情形,基金管理人理解并同意,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将无法继续为该等资产提供托管服务,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对于因此导致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受到处罚等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基金管理人须承担全部责任。(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八)对于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时,应根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的适用法律以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依照约定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决定。如根据上述适用法律及市场惯例,境外托管人某些导致基金资产受损的行为不被视为过错行为,则基金托管人免责。二十、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5-26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机构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二十二、其他事项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二十三、托管协议的签订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5-26 本页无正文,为《华宝兴业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的签章页。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地点:北京签订日:二〇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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