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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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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抗诉权的滥用与规制(摘要)在民事诉讼中,民事抗诉权在制约审判权,对当事人权利进行救济,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法制统一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和自我扩张的属性,民事抗诉权也不例外。民事抗诉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权力寻租,死磕审判权,以及违法启动抗诉程序等诸多问题。通过强化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落实歉抑性原则和建立错误抗诉问责制度,实现对民事抗诉权的制约,以保障民事抗诉权的正当行使。本文采集自网络,本站发布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习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
2、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说明。(关键词〕法律监督;民事抗诉权;抗诉法定主义;抗诉事由;自由裁量权〔中图分类号)DF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4-0078-06一、问题的提出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中,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职能力度最大、最有效的监督方式就是抗诉,民事抗诉权肩负着制约审判权,对当事人权利进行救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的重要使命。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的实施体现了人们对民事抗诉权所寄予的厚望
3、与期待,这为民事抗诉权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然而,在当前的学术争论中,我们经常能够听到这样的声音:民事抗诉权基于制约法官权力而产生,如果民事抗诉权被滥用怎么办,如何制约民事抗诉权。甚至有人认为:“如果法律监督机关处在无监督的地位,那这个无监管的检察机关如果作起恶来会很可怕的。”(1〕事实上,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和自我扩张的属性,民事抗诉权也不例外,“这是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个客观规律,这是权力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2)“近年,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己明显地出现各个机关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或因特定利益、立场而扩张自身权力的倾向,甚至出现
4、争权冲突现象。”〔3)为此,民事抗诉权的合理行使与良性运作是发挥权力配置的关键,关于民事抗诉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自身权力的恣意与滥用问题,制约了民事抗诉权功能的发挥,亟待加以解决二、民事抗诉权滥用的表现形态民事抗诉权虽然只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力,但是作为一种权力就存在不当行使甚至滥用的可能。从民事抗诉权的运行情况来看,民事抗诉权的滥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民事抗诉权的“寻租”现象人情传统与法制精神并存是当代中国社会与文化的一大特点,通过人情面子攫取利益资源,进行权力寻租已经成为较为普遍的一种社会现象。“在中国当前的经济结构和政治背景下
5、,‘权力寻租’具有必然性,只要有权力的存在,只要这种权力缺乏必要的制衡或制约,它必然会有寻租的要求。”U)对于民事抗诉权,李浩教授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就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他认为监督也是一种权力,它同样会受到权力与腐败之间关系的一般规律的制约。权力发展的历史一再表明,权力与腐败有着不解之缘,当一种新的权力出现的时候,导致这种权力变异和腐败的可能性也就相伴而来了。总会有人试图用不正当方式影响权力的执掌者,让权力的运作偏离法律设定的轨道。同时,权力的执掌者也可能利用公权力来谋取私利。因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民事抗诉权这种权力同样也存在着异化的
6、危险。〔5)在实践中,基于检察机关的抗诉必然引起法院的再次审判,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在法院程序救济用尽的情况下,便把工作重点放在检察院,企图通过检察院抗诉使法院重新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裁判。由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受法定条件的限制,按照程序的申请抗诉不一定能够确保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权。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情社会遗留的“办事情找熟人、托关系”就理所当然地成为现实的潜规则,当事人通过人情面子搭建的关系网络,以司法掮客为中介桥梁进行运作,从而达到让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目的。由此,民事抗诉权已经异化为某些当事人寻租的工具,“检察机关在各种现实因素的作用下
7、,在相当程度上匕成为了个案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代理人,而脱离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参与或‘监督’民事诉讼的原本定位”〔6),己成为“给少数人增加了一个可供选择的玩弄法律游戏的机会”。〔7)(二)民事抗诉权的“死磕”现象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相比,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抗诉具有必然引起再审的强制效力。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没有规定次数限制,导致在实践中如果检察机关对抗诉后法院的审判结果不满意的话,检察机关会再次行使抗诉权再次启动再审程序,以民事抗诉权“死磕”法院的审判权,而法院又必须对检察机关再次抗诉的案件再次行使审判权,出现
8、了“抗诉一再审一抗诉一再审”的循环状态。一方面,这直接加剧检法两家的摩擦和冲突,法院对检察机关的这种做法非常反感和抵触,尽景在法律框架下规避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最终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无法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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