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法律渊源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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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法律渊源考(二)  一般而言,成案是在律例没有规定之情况下适用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成文法律的盲点。但有时成案也与律例一并适用,其目的则是为了求得罪刑的最为妥贴。嘉庆、道光、咸丰年间的三个判例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彭文汉兼祧两房,其生父彭自立先为娶妻郑氏(“先郑”),续娶妾王氏,后其嗣母彭高氏为其娶妻郑氏(“后郑”)。后因先郑之子与后郑冲突,后郑被彭自立杀死。案发后刑部初议根据《大清律例》“妻妾失序律”认为,彭文汉与后郑之婚姻应视为“有妻更娶”,故彭自立应按父杀子妻论罪;先郑之子与后郑冲突,应按子犯母例办理。但在复议时刑部又改变了观点。它根据嘉庆十九年礼部之余笃生成案[43]认为彭文汉只能有

2、一个正妻,其余均为妾。故本案不可援引“有妻更娶律”,而应以余笃生为根据,彭自立杀后郑应以父杀子妾论,先郑之子与后郑的冲突也应依子犯父祖妾办理。  咸丰元年,保定府又发生了一个相似的案件:王宗闵之子廷庸承祧两门,宗闵弟又为廷庸娶妻张氏(长门已为娶妻)。王宗闵调奸张氏(二门妻)未成。后张氏与丈夫发生口角而自尽。州官援引上述余笃生成案将王宗闵定罪为父调奸子妾未成,杖一百,徒三年。案子请示至保定府,保定府认为,虽然礼无二嫡,但张氏毕竟也是明媒正娶。王宗闵比依有妻更娶律,有犯仍按服制改拟满流。刑部同意保定府的意见并进一步解释说:“礼部议复河南学政为余万全丁忧请示案内,以礼无二嫡,将后娶之妻作为妾论,系专

3、指夫之子女为后娶之妻持服而言。至于后娶之妻与夫之亲属有犯,倘竟作妾论,则案关人命,罪名轻重悬殊,办理转多窒碍。自应比依‘有妻更娶’之例,有犯仍按服制定拟。”[44]  很明显,在上述三个案件中,审判机关是律、例、成案交叉适用,目的在于谋求罪与刑的最相一致。  一般而言,清代审判机关在适用成案时,均非常谨慎,而且并不僵化,实事求是。以下三例说明了这一点:  乾隆五十七年五月,河南省赵文科因程壬午摘取张大元地内柿果,理斥不服,赵文科近前劝解被骂,气愤踢伤程壬午身死一案,声明程壬午于白日旷野摘取柿果数枚,非窃盗可比,将赵文科依斗杀拟绞(监候)。  又:陕西省题武小孟因刘仰儿等摘伊地内豆角,踢伤刘仰儿

4、身死一案,将武小孟依擅杀拟绞(监候),均经照复在案。  此二案虽均系摘取田野蔬果、被殴身死,但细核案情,程壬午系路过随手摘取柿果数枚,非窃盗可比,是以照斗杀定拟。至刘仰儿商同刘法儿等偷摘豆角,或用口袋或用钱袋装盛,实属窃盗,是以照罪人定拟。情有不同,故引律亦异,尚非办理参差。  今温水子年甫十三,因路经邓玉书梨园,摘梨三个,经邓玉书喝骂即行抛弃。邓玉书拉送温水子上官府处治,温水子举耙向殴,邓玉书回殴,致毙。  该抚声称温水子摘取园梨,系属童稚无知,未便以罪人科断,将邓玉书依斗杀律定拟。核与赵文科之案情事相同,似可照复。[45]  从上述三个案件的情况可以看出,刑部在处理时虽然引用了成案,但是非

5、常地谨慎细致,对案情的各个方面作了详细的比较,而后提出了较为合理的判决意见。  在清代,判例法的第二种表现形式就是例,它事实上也是由成案发展而来(主要是对刑部与皇帝处理该案意见的归纳),但与成案相比已经有了巨大的变化。即成案还是非常具体的,有时间、地点、当事人名字、比较详细的案情介绍等等。而例则是对成案中包含的法律原则的高度抽象,因此,在例中,已经看不到具体的案情介绍,也看不到当事人的名字等,它所规定的,就是一项或数项法律原则。下面试举几例以说明之:  顺治十八年,刑部处理一案:徐胜等人被掳下海为盗贼,后向政府投归,但仍被依律治罪。顺治批示:“近览尔部章奏,徐胜等一案。因其被掳下海,旋经投归,

6、仍按律拟罪。但念此辈先虽经从贼,乃能不忘故土,乘间来归。徐胜等已有旨免罪,以后,凡有这等投诚者,俱著免罪。钦此。”[46]  根据上述顺治帝的批示,经雍正三年律例馆奏准,编辑了如下一条例:“被掳从贼,不忘故土,乘间来归者,俱著免罪。”并将其附于犯罪自首律文之后。  乾隆三十八年十二月,江西巡抚处理一案:安福县民姚彬古殴死赎身仆人孔正偶。因孔正偶系姚彬古祖父放赎开户之仆,与姚彬古已无主仆名分,故江西巡抚依凡人论,拟绞。刑部以家长于奴婢毕竟名分攸关,奴婢虽已赎身,但并非转卖义绝。若竟照奴婢科断,又与现在服役之奴婢不同,故议照旗人殴死族中奴婢例减一等定拟满徒,奏准定例,将姚彬古一犯改拟在案。  此案

7、中刑部的意见以及皇帝的认可,于乾隆四十三年律例馆修律例时,形成一条例:“凡民人殴死赎身放出奴婢及该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徒三年”。[47]  乾隆四十一年,直隶总督审理一案:唐县民于添位等殴死胞兄于添金,于添金之子于瑞救父殴伤胞叔于添位。刑部议复时,遵循乾隆旨意,强调于瑞闻父被殴垂毙,用棍救护致伤伊叔,实属救父情切,与寻常侄殴伯叔者不同,自可量从末减。于是定议,将于瑞改照侄殴伯叔伤者杖一百,流二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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