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法律渊源考(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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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法律渊源考(一)论文【摘要】本文在研读《刑案汇览》、《驳案新编》、《汝东判语》、《吴中判牍》、《樊山判牍》、《徐雨峰中丞勘语》等一批有代表性的清代判例汇编的基础上,对清代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法律渊源作了系统考察。文章认为,在清代,不仅《大清律例》等国家正式法典在法院审判活动中是得到严格遵守的,而且成案、习惯法、情理、律学著作等也是司法官吏作出判决时的重要依据。文章指出,清代法律渊源的表现形式尽管是多元的,但在适用时,统治阶级又将多元的法律渊源锤炼成一元的准则体系.freelansentiment),其次是理(reason),最后才是法(laa

2、rylaw)”。32从以上说明中我们可以得知,习惯法的核心有三个要素:一是虽未成文,但已具有规范的形态(或习惯、或惯例、或通行的做法);二是在一部分地区通行并被人们所公认;三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由于习惯法是西方法律文化中的用语,中国古代并无此概念。因此,学术界对中国古代有无习惯法、习惯法是否审判机关适用的法律渊源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强调习惯法本质上是“虽然不成文但在内容上比较确定并能够得到实定化的具体规范”,33它或者由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说明,或者被编纂成习惯法典籍。而在中国古代,由于没有这样一种使习惯法获得“实定性的机制”,故

3、中国古代没有习惯法。他指出:抱着寻找上述含义的习惯法的目的,他曾“对史料进行了检索,但结果是从当地民间风习中找出法学上称为‘习惯法’即具有一般拘束力含意的社会规范,并明确地基于该规范作出裁判的案例,实际上连一件都未能发现”。34与其相对,国内学者一般都认为中国古代存在习惯法,并且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如梁治平在《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一书中指出:“习惯法所调整的事务,诸如婚姻、析产、继承、买卖、租佃、抵押、借贷等等,……古代法典或略而不载,或仅具大纲,恰是民间法中的习惯法补其不足,而使民间社会生活成为可能。……这种情形在明清两代(尤其是清代

4、)获得了最充分的发展和表现”。35苏亦工在比较了香港在接受英国法之前的大清帝国的法律后也指出:“清代的民事规范主要是以习惯法方式存在的。”36那么,在清代的审判实践中,到底是否适用习惯法?从留下来的清代的一些代表性的判例文献中可以得到肯定的回答。据笔者的调查,在清代的民事审判中适用习惯法的判例还是随处可见的:《樊山判牍》卷一“批周十四呈词”:“出钱讨寡妇,乃陕西人惯技。尔此次媒定冯氏为妻,财礼追往,乃通例也。然亦何至二百五十六串之多。至外加羊酒离母钱十串,尤属闻所未闻,总由尔(想)老婆心急,人要多少,尔即给多少。谁知此意被人窥破。卢孟丙遂以事

5、外之人,横杀一枪,使尔口越渴越不得喝水,肚越饥越不得吃肉。观呈中急喊速救四字,大有倒县求解之意,诚为可笑可怜。姑准唤案查讯。”此案中,出钱讨寡妇,是为陕西之习惯,而在此案审理批示中,看得出法官樊增祥承认了该习惯,从而使其成为习惯法。樊增祥这里谴责原告的不是他遵循了此习惯,而是他想老婆想昏了头,胡乱答应给钱。结果受到了卢孟丙的欺骗,老婆没有到手,钱倒被诈去了不少。《樊山判牍》卷二“批雷昌五禀词”:“俗语云:欠债还钱。又云:父债子还。乃是一定之天理。胡宅与该职,均系衣冠士族,何忍构讼公庭。况借钱现有原中,首县岂无局面。胡大令甫从长安交卸,胡公子旋

6、被咸宁票传。此本县所不忍也。乃履次传语,速为了结,毫为不动,必欲批示县门。此又本县所不解也。此禀呈递两句,势难再阁,为此批仰该职,寻同原中谢宝珊、王玉,前往理讨,好话多说,有钱还钱,无钱以衣物公评价值,抵还欠项。庶殁者不欠来生之债,存者无伤现在之颜。如其置若罔闻,则本县将有不得已之举。知之。”此案中,民间习惯“欠债还钱”、“父债子还”,乃是樊增祥判案的基本根据。在《樊山判牍》卷二“批郝克栋呈词”、卷三“批杨春显呈词”、“批雷邢氏呈词”、卷四“批蔺积玉呈词”等案件中,樊增祥也都是以民间习惯作为立案的根据。《徐雨峰中丞勘语》中也记载了一些适用习惯

7、法的判例,如在卷三“张言万、张含万占弟妇租谷案”中,就将民间习惯和大清律例混合在一起适用:张眉无子,有三女,有庄田六处,妻江氏。立大哥张言万次子张永彪为嗣子。张眉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庄田三处分别分给三个女儿,其余的则全部给了嗣子。大哥张言万、二哥张含万心中不快,在遗嘱上不肯签字画押。及张眉去世,就霸占了这些庄田及谷物。江氏等起诉后,中丞徐士林判曰:“江氏所有之产,悉照遗嘱议单管业,张永彪仍归江氏为子,毋得听唆忤逆。其江氏有无应偿言万、含万之债,著户尊张卧南、张克家等秉公清算。……永彪既为眉子,父债子还,应听其自便。”此案中,照遗嘱断案是大清律例

8、的规定,而保护女子的继承权以及女儿与嗣子对分遗产、“父债子还”等则是民间的习惯。徐士林在此案中,既适用律例又适用习惯,比较好地处理了这一起遗产争讼案件。37在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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