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私盐难禁之法律缘由考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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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私盐难禁之法律缘由考析清代私盐难禁之法律缘由考析  私盐与缉私,是封建盐业法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私盐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国课收入,左树珍曾说:国之大利在盐,盐之大害在私。而且私盐还威胁和影响了封建的统治秩序和经济秩序。私盐问题给统治者带来很大的困扰,他们企图加强禁私法律以禁私盐,但任何一代封建政权都没有真正禁绝过私盐。清代的私盐活动,由于各种社会因素而更加突出,其种类之多,规模之大,区域之广,危害之烈,第积历代盐弊渊蔽。清代四川更随着社会经济的复苏,生齿日繁,盐销亦多,税复加重,小民贪其利,争贩私盐不可胜禁。清代

2、统治者为了查禁私盐,制定了相当严密的法律,从生产、运销到缉私等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制,但私盐仍无法禁绝。对私盐形成的缘由,从近代到现代,有众多的学者进行了探究,但大多数学者是从经济史的角度进行分析的,只有少数学者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探究。而针对某一盐区,从禁私法律导致私盐形成的角度进行全面分析的尚未见到,本文拟就从清代四川井盐中的灶私、邻私、枭私等的存在人手,对私盐形成的法律缘由进行考析,以补其缺。  一、灶私  灶私是井盐生产领域中形成的私盐,是私盐的来源。两浙盐课监察御史卫执蒲曾说:场舍为产盐之所,灶户乃煎办之人,除

3、此而外,盐无他出,故宫引之配销不足,枭徒之肆横行私,皆场灶多煎卖之所致。说明灶私为食盐运销的中的私盐提供了来源。  灶私在各大盐场中均已存在,但川盐的灶私却有着自己独特的一面。四川巡抚罗森在康熙十一年(1672年)正月题为恭报盐课税事中称:蜀省食盐,固不能比于浙江煮海之人力,亦难同于秦晋盐池之地利,始则穿山裂石而开淘,盐井有深至数十丈者,有深至百余丈者,万一泉脉不通,则人力工本已尽费矣!如开凿一井,其井眼仅容竹筒,于数十丈之下汲水煎盐,是所费之资本甚多,而所出之盐斤有限。且每开一井眼即报纳课银,每年造册题报在案,或

4、遇泉脉乾断,或遇灶户贫乏无力开淘,则井虽废弃而课额难除,不在包赔之累。此盐课之万难于论增者也。上述题报虽说的是盐税,但也表明了四川井盐不同于海盐、池盐生产的特点。正是由于井盐生产的特殊性,其灶私也有自身的特点:其一,井盐产地分散,私盐易于隐避。四川井灶散漫,盐场比较分散,属川南者七,属川西者二,属川北者九,属川东者八,州县有盐场者,不下三十余处。逼近盐场者,更属不少,各盐场自行票盐,伏卖私盐,借行归丁州县,任意四处充塞,几于无处不私,无岸不滞。其二,零星私盐禁缉闲难。零星灶户所出劣盐,每日每灶不过煎熬一二十斤,多至

5、数十斤,官厅既未禁止,公垣又不收买,不得不迫而售私。其三,在盐场的捆盐之匠也夹带盐斤,而灶户为免其挑别,不敢明言。其四,商人雇用的在盐场和灶户进行具体交易的秤手,也多利用交易之便,克扣灶户和盐商的食盐,卖出即为私盐。如光绪三年,南川盐务分局秤手傅春珊利用盐局发商时,需索行商食盐。  统治者十分清楚,要禁绝私盐,必须从生产领域开始,因此,缉拿灶私是禁绝私盐之源。在缉拿灶私方面,四川有如下的法律规制:一是实行保甲法。雍正七年(1729年)四川驿盐道刘应鼎云:查川省盐井茶园,多产于深山密箐,人迹罕至,官吏莫能稽察,是以奸

6、民任意行私,匿不报课增引。现今檄行各州县于境内有井灶者,按灶户编为盐保甲。每十家为一甲,每甲立诚实甲长一名,责令逐户细查保甲,将甲内井眼若干,该灶若干,每日煎盐斤若干,据实首报,概免从前隐匿之罪。如编保甲以后,仍复欺隐,以多报少,图利私售等弊,一家有犯,九家连坐。如地方官不实稽察,保甲内仍有隐匿,一经发觉,将地方官照徇庇失察例详请参处。㈣乾隆十六年(1751年)和道光十七年(1837年)又重申了保甲法。二是对余盐货卖作了较具体的规定。雍正十一年(1733年)四川巡抚宪德奏云:川省地处边隅,盐井灶户住居零落,其灶户之

7、中,或能逐日煎烧凑成一引货卖者,亦或有不能凑成一引日煎日卖者。商贩执引赴井配盐,灶户惟见引卖盐,而此引已经零量买过盐斤若干,在灶户茫然无知,以致商人领引一张,于赵甲处配二百斤,再于钱乙处配三百斤,又于孙丙处配四百斤。如陆引一张,只应配正耗盐四百六十斤,而已配至九百斤。究其灶所卖之盐分布计之,尚不敷应配正耗之数,合而执之,夹带私盐四百余斤。迨至隘口盘出余盐,禀官究治,讯其灶户,则见引货卖,其中受奸商之愚弄,委不知情者固有,而通同卖私,串供混赖,亦难必其竞无。再四思维,查阅部引墨匡内外有空白之处,嗣后商人领引赴厂零量买

8、配者,如再向赵甲买配盐二百斤,即令该灶户于空处注明某日灶户某人卖盐若千斤,陆引一张至四百六十斤而止,水引五千七百五十斤而止。如有多余,即究后卖人之罪。如此,在商人既不能多买,而灶户亦不能多卖。部复:如议。该措施对抑制余盐私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由于四川盐井地理形势特殊,川省北接汉中,南通滇黔,东流水路下楚,西抵西藏松炉,关隘甚多而设船验之处甚少,是以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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