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浪底工程赶工索赔和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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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浪底工程赶工索赔和争议处理朱卫东摘要小浪底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泄洪排沙系统工程(二标)施工难度大,不可预见因素又较多,再加上要按期截流,因此引起的赶工索赔和争议也最多。赶工索赔和争议处理过程十分复杂,大致索赔的费用为赶工措施费用、效率损失费用、间接费用等。工程师根据FIDIC条款相关内容通过索赔处理程序来进行。承包商如果不接受工程师处理决定,形成合同争议,即进入争议处理程序。争议评审团调解后提出结论。但最终大多采用综合、灵活的商务谈判方法解决了存在的问题。关键词小浪底赶工索赔争议处理一、背景  小浪底水利枢纽土建国际二标(泄洪排沙系统工程标)合同规定的具备截流条件的目标日期是1997

2、年10月31日,这是二标合同规定的第六个中间完工日期,是小浪底工程重要里程碑之一。按时完成截流,对于小浪底工程而言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和重大的社会效益。但从1995年初开始,由于承包商导流洞一期开挖进度缓慢和开挖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岩石跌落和塌方,使得工程进度受到严重影响,造成约11个月的工期延误,而且存在着进一步工期延误的危险,直接影响到二标第六个中间完工日期——截流目标的实现。  业主和工程师(监理方)非常关注与重视这一关键性延误,尽管就工期延误有关细节方面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还存在很多分歧和争议,但业主与承包商在最初的高层会谈中,就确保截流目标的实现原则性地达成了“搁置争议,实行赶2

3、12"的共识。  为此,双方就赶工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想就此问题形成一个协议性文件,但由于涉及具体问题太多,双方分歧又较大,很多问题不能确定,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承包商提出巨额的赶工费用但又不承诺保证按期截流,因此最终双方并未形成一个正式的赶工协议。  小浪底二标的赶工就在这样一个合同双方充满争议而双方又未达成协议的状况下开始了。1995年9月,工程师根据业主与承包商达成的关于赶工的初步共识,向承包商发布了导流洞赶工的指令。同月,承包商也根据双方会谈的精神,提交了修订的基线进度计划IT05——赶工一揽子计划。在以后赶工的过程中,承包商不断修订其赶工计划,直至ITl4计划,其中1996

4、年10月提交的IT09计划为工程师正式批准的全面赶工计划,在这个计划中承包商承诺其将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第六个中间完工日期和以后的最终完工日期。  具体赶工的实施过程不再描述,与实施赶工同时进行的就是大量而复杂的工程赶工索赔处理工作。二、索赔  1996年12月,工程师要求承包商提出关于赶工措施费用报价。1997年6月,承包商提交了主题为“为实现1997年10月31日截流赶工措施——承包商的估价”的赶工索赔文件,该文件共分为三卷,分别为权利、估价和附件。  承包商提出的赶工费用索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赶工额外附加设备购买和进场费用。  ②增加的设备折旧和运行费用。  ③增加的骨

5、料、混凝土和钢筋的额外费用。  ④增加的模板费用。  ⑤导流洞和中闸室的赶工措施费用。  ⑥进水口的赶工措施费用。  ⑦消力塘的赶工措施费用。  ⑧增加的职员和劳务工资费用。  ⑨分包商OTFF联营体费用。  ⑩其他杂项费用。  增加的管理费、税金和财务费用。  归纳起来,承包商提出的赶工索赔费用分为三类:  一是赶工措施费用。是承包商为赶工而采取的施工措施所引起的直接费用,如增加工作面而增加的设备资源和人力资源等,顺序作业改为平行作业所增加的资源等引起的额外费用。  二是效率损失费用。是承包商认为赶工导致的设备和人员效率降低所引起的额外的设备折旧、运行费用和增加的劳务、人员费用。 

6、 三是间接费用。指由于赶工所引起额外增加的管理费、税金和财务费用。三、工程师  由于工程师是基于合同也就是FIDIC合同条件第51条(变更)发布的赶工指令,指令承包商采取赶工措施,保证截流目标的按期实现。因此,工程师处理赶工索赔问题基本是按照FIDIC合同条件关于变更的处理程序来进行的,直至根据FIDIC合同条件第67款(争端的解决)发布工程师关于赶工索赔的决定——工程师第五号决定。在工程师决定中,工程师根据工程同期记录等基础资料和合同规定,对于承包商提交的赶工索赔的11个项目及各个子项目逐项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详细的计算和客观的评估,对其认为合理部分同意进行补偿,有分歧部分进行修正,

7、不合理部分进行否定,并考虑业主与承包商双方责任的分摊,确定了工程师对于赶工费用支付的金额。如果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评估意见和决定,则将解决关于赶工费用的合同问题,业主也愿意全额承担工程师所评估的赶工费用。然而,实际情况是承包商并没有接受工程师所作出的决定,因此形成合同争议,进入了合同争议处理程序。四、合同争议  DRB,英文全称为DisputeReviewBoard,即“争议评审团”。  所谓合同争议,指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由于合同争执或工程师决定等方面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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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浪底工程赶工索赔和争议处理朱卫东摘要小浪底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泄洪排沙系统工程(二标)施工难度大,不可预见因素又较多,再加上要按期截流,因此引起的赶工索赔和争议也最多。赶工索赔和争议处理过程十分复杂,大致索赔的费用为赶工措施费用、效率损失费用、间接费用等。工程师根据FIDIC条款相关内容通过索赔处理程序来进行。承包商如果不接受工程师处理决定,形成合同争议,即进入争议处理程序。争议评审团调解后提出结论。但最终大多采用综合、灵活的商务谈判方法解决了存在的问题。关键词小浪底赶工索赔争议处理一、背景  小浪底水利枢纽土建国际二标(泄洪排沙系统工程标)合同规定的具备截流条件的目标日期是1997

2、年10月31日,这是二标合同规定的第六个中间完工日期,是小浪底工程重要里程碑之一。按时完成截流,对于小浪底工程而言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和重大的社会效益。但从1995年初开始,由于承包商导流洞一期开挖进度缓慢和开挖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岩石跌落和塌方,使得工程进度受到严重影响,造成约11个月的工期延误,而且存在着进一步工期延误的危险,直接影响到二标第六个中间完工日期——截流目标的实现。  业主和工程师(监理方)非常关注与重视这一关键性延误,尽管就工期延误有关细节方面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还存在很多分歧和争议,但业主与承包商在最初的高层会谈中,就确保截流目标的实现原则性地达成了“搁置争议,实行赶2

3、12"的共识。  为此,双方就赶工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想就此问题形成一个协议性文件,但由于涉及具体问题太多,双方分歧又较大,很多问题不能确定,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承包商提出巨额的赶工费用但又不承诺保证按期截流,因此最终双方并未形成一个正式的赶工协议。  小浪底二标的赶工就在这样一个合同双方充满争议而双方又未达成协议的状况下开始了。1995年9月,工程师根据业主与承包商达成的关于赶工的初步共识,向承包商发布了导流洞赶工的指令。同月,承包商也根据双方会谈的精神,提交了修订的基线进度计划IT05——赶工一揽子计划。在以后赶工的过程中,承包商不断修订其赶工计划,直至ITl4计划,其中1996

4、年10月提交的IT09计划为工程师正式批准的全面赶工计划,在这个计划中承包商承诺其将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第六个中间完工日期和以后的最终完工日期。  具体赶工的实施过程不再描述,与实施赶工同时进行的就是大量而复杂的工程赶工索赔处理工作。二、索赔  1996年12月,工程师要求承包商提出关于赶工措施费用报价。1997年6月,承包商提交了主题为“为实现1997年10月31日截流赶工措施——承包商的估价”的赶工索赔文件,该文件共分为三卷,分别为权利、估价和附件。  承包商提出的赶工费用索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赶工额外附加设备购买和进场费用。  ②增加的设备折旧和运行费用。  ③增加的骨

5、料、混凝土和钢筋的额外费用。  ④增加的模板费用。  ⑤导流洞和中闸室的赶工措施费用。  ⑥进水口的赶工措施费用。  ⑦消力塘的赶工措施费用。  ⑧增加的职员和劳务工资费用。  ⑨分包商OTFF联营体费用。  ⑩其他杂项费用。  增加的管理费、税金和财务费用。  归纳起来,承包商提出的赶工索赔费用分为三类:  一是赶工措施费用。是承包商为赶工而采取的施工措施所引起的直接费用,如增加工作面而增加的设备资源和人力资源等,顺序作业改为平行作业所增加的资源等引起的额外费用。  二是效率损失费用。是承包商认为赶工导致的设备和人员效率降低所引起的额外的设备折旧、运行费用和增加的劳务、人员费用。 

6、 三是间接费用。指由于赶工所引起额外增加的管理费、税金和财务费用。三、工程师  由于工程师是基于合同也就是FIDIC合同条件第51条(变更)发布的赶工指令,指令承包商采取赶工措施,保证截流目标的按期实现。因此,工程师处理赶工索赔问题基本是按照FIDIC合同条件关于变更的处理程序来进行的,直至根据FIDIC合同条件第67款(争端的解决)发布工程师关于赶工索赔的决定——工程师第五号决定。在工程师决定中,工程师根据工程同期记录等基础资料和合同规定,对于承包商提交的赶工索赔的11个项目及各个子项目逐项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详细的计算和客观的评估,对其认为合理部分同意进行补偿,有分歧部分进行修正,

7、不合理部分进行否定,并考虑业主与承包商双方责任的分摊,确定了工程师对于赶工费用支付的金额。如果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评估意见和决定,则将解决关于赶工费用的合同问题,业主也愿意全额承担工程师所评估的赶工费用。然而,实际情况是承包商并没有接受工程师所作出的决定,因此形成合同争议,进入了合同争议处理程序。四、合同争议  DRB,英文全称为DisputeReviewBoard,即“争议评审团”。  所谓合同争议,指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由于合同争执或工程师决定等方面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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