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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2011合疗慢病管理办法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调整东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合管办、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东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管理,经研究决定,对《东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门诊报销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原《就诊证》于2011年7月6日起全部停止使用,重新登记办理新的特定慢性病《就诊证》。2、请各乡镇合管办按调整后的特定慢性病申报程序通知到各村卫生室,并大力进行宣传,将申报材料由村卫生室初审后报乡镇合管办,再由乡镇合管办复审后于7月31日前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于8月组织专家组审核并办理特定慢性病《就诊证》,逾期不予办理
2、。3、特定慢性病人2011年7月6日前发生的费用按原规定予以报销,2011年7月6日后发生的费用按调整后的相关规定予以报销。4、本通知2011年7月6日起执行,原《东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门诊报销管理办法》自行废止。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附1《东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门诊报销管理办法》附2《东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审批表》附3东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专家审核组名单附1:东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门诊报销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的受益度,根据《东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一)东海
3、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本办法规定的特定慢性病所发生的门诊治疗费用适用于本办法。(二)纳入“特定慢性病门诊报销管理”的病种为以下13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肝硬化代失偿期、股骨头坏死、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II期以上高血压病(含III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脑卒中后遗症、帕金森氏病、重性精神病。(三)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专家审核组专家审核组成员来自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专家审核组名单见附件)。(四)特定慢性病的鉴定时间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实施一次,各乡镇合管办将特定慢性病患者鉴定
4、申请材料集中到合管办统一进行鉴定,上半年各乡镇于3月30日之前,下半年于7月31日之前将申请材料报县合管办。(五)特定慢性病的申报程序1、先由患特定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向所在地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提供免冠1寸照片2张(1张用于审批表,1张用于办理《就诊证》),身份证复印件1份,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材料。经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初审盖章后,符合东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条件的,填写《东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审批表》,并报所在乡镇的合管办。2、乡镇合管办复审核实并盖章后,将材
5、料按规定时间集中报到县合管办,县合管办分别于4月份和8月份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成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特定慢性病患者,县合管办统一发放《东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门诊就诊证》(以下简称《就诊证》),一人一证。全县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要建立特定慢性病人档案,按期进行访视。《就诊证》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审一次,年审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3月31日。无年审的不再享受特定慢性病报销。(六)特定慢性病人的就诊管理1、患特定慢性病的参合农民持《就诊证》须到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需转到县外的,应办理转诊手续。2、县乡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特
6、定慢性病患者时,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原则上,特定慢性病人门诊一次处方用药量不超过1周。3、特定慢性病人诊疗时,就诊医院若为其提供特需的治疗药品和检查项目(指目录以外的)时要实行事先告知制度。(七)特定慢性病的补偿管理1、特定慢性病病人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范围仅为《就诊证》上所标注病种范围的药品和治疗费用。2、特定慢性病门诊费用按就诊的医疗机构住院比例,在特殊大额门诊待遇类别中报销,且每例特定慢性病报销需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或分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副院长审核签字。3、特定慢性病门诊费用可按季度进行累加报销,报销时间集中为每季度的最后10天。4、特
7、定慢性病人办理补偿手续时,需出示《就诊证》原件,并提供《就诊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合作医疗卡、处方(县外门诊还需提供转诊证、医疗清单)、费用发票等材料。(八)特定慢性病的监督管理1、特定慢性病患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合管办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已报销的资金,取消特定慢性病报销待遇;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将本人的《就诊证》借他人就医的;(2)冒用他人《就诊证》就医的;(3)弄虚作假或《就诊证》丢失,未及时挂失,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4)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其它行为。2、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合管办追
8、回违反规定报销的资金,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其它责任人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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