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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报送单位:执法五支队顺市监(五支)案公【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顺监药罚字〔2014〕19号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广东一信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号营业执照编号:440681000100165单位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古鉴村委会成业路3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假药主要违法事实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4A13139),当事人经营的“龟甲胶”(生产企业:河南老君堂制药有限公司,批号:130306,包装规格:250克/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0165)经检验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
2、督管理总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14013所附质量标准规定,属于假药。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龟甲胶10盒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且当事人没有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理应对当事人进行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至五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3、。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处罚结果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批号为130306的龟甲胶共10盒;2.没收违法所得505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5年1月20日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2015年1月20日公布起止日期2015年1月30日至2017年1月30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
4、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顺监药罚字〔2014〕19号当事人:广东一信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编号:440681000100165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古鉴村委会成业路3号法定代表人:黎彪性别:男职务:总经理根据《顺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更名及调整机构设置领导职数的通知》(顺机编[2014]61号)文件精神,我局从2014年9月30日起,“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更名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案更改为我局管辖。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办查处龟甲胶、鹿甲胶掺杂掺假案件的通知》(食药监稽函
5、〔2014〕319号)、《关于处理龟甲胶、鹿角胶掺杂掺假案件的函》(食药监稽函〔2014〕324号)和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4A13139),当事人所经营的药品“龟甲胶”(生产企业:河南老君堂制药有限公司,批号:130306,包装规格:250克/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0165)经检验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14013所附质量标准规定。201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核查,现场提取当事人经营“龟甲胶”(批号:130306)的相关资料。当事人在得知该批药品不合格后,当天对涉案药品进行召回。我局执
6、法人员于2014年9月17日对当事人所召回的批号130306的“龟甲胶”共10盒进行扣押处理,并于2014年9月25日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上述批号130306的“龟甲胶”是当事人从“河南老君堂制药有限公司”以每盒60元的价格购进,共购进120盒,购进价为7200元。至案发时止,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共销售120盒,销售金额为7770元。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17日当事人召回“龟甲胶”(生产企业:河南老君堂制药有限公司,批号:130306,包装规格:250克/盒)共10盒。经核算,当事人销售该批次“龟甲胶”的违法所得为505元。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药品时,
7、有审核并留存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且建立了真实完整的养护检查、药品验收和药品拆零记录。本案主要证据材料和证明情况:证据(一)《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报告编号:2014A13148)、《关于督办查处龟甲胶、鹿甲胶掺杂掺假案件的通知》(食药监稽函〔2014〕319号)1份和《关于处理龟甲胶、鹿角胶掺杂掺假案件的函》(食药监稽函〔2014〕324号)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药品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为假药的事实;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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