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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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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报送单位:大良分局顺市监(良)案公[2018]第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顺监良罚字〔2018〕2号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注册号单位名称广东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5612830K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利明经营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路明日广场一座1501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行为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未在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
2、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所指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我分局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行政处罚结果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壹仟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8年2月24日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9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顺监良罚字〔2018〕2号当事人:广东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营
3、业执照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的编号:91440606755612830K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路明日广场一座1501法定代表人:徐利明2018年1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路明日广场一座1501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情况如下:一、当事人出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606755612830K,名称为广东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03年10月24日;二、执法人员通过顺德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广东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公示日期为2018年1月15日。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
4、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但由于疏忽未在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在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期限过后,于2018年1月15日通过顺德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了该公司2016年度的年度报告。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执照情况;(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情况及委托情况;(三)现场笔录1份:证明2018年1月15日我局对该公司检查的情况;(四)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具体
5、情况;(五)照片证据表1份:证明2018年1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六)证据复制(提取)单3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情况及我局于2017年5月25日邮寄催告通告,提醒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事实及我局2017年7月7日于《珠江商报》刊登催告公示,提醒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事实。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顺德辖区内的企业通过顺德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2016年度的年度报告截止时间是2017年6月30日。
6、当事人在2017年6月30日前并未报送,因此已于2017年7月4日被我局依法列入异常名录,当事人直至2018年1月15日才报送公示2016年度的年度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以及在收到《行政处罚告
7、知书》3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的主体性质是企业而非个体工商户,我局已就其未按规定报送公示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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