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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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报送单位:执法管理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顺监质监罚字[2017]47号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注册号单位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致炫运动器材厂注册号92440606L67245793Y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甘美华经营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连杜村连杜大道25-6号违法行为类型质量案件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致炫运动器材厂于2016年8月生产的商标为致炫,型号为ZX-D099的轮滑鞋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安全要求制动器-下端与地面距离、安全要求制动器-轮子水平线与地面夹角项目不符合GB/T200

2、96-2006《轮滑鞋》标准,依据CCCF106.2-2005《轮滑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该批轮滑鞋共生产48双,对外销售42双,检验消耗6双,产品销售价**元/双,成本价**元/双,获违法所得420元,产品总货值3840元。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商标为致炫,型号为ZX-D099的轮滑鞋产品48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行政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生产商标为致炫、型号为ZX-D099的不合格轮滑鞋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4

3、20元;3、罚款4992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412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8年2月28日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29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顺监质监罚字[2017]47号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致炫运动器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L67245793Y经营者:甘美华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连杜村连杜大道25-6号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产销:运动器材、模具、塑料制品(不含废旧塑料)、五金配件。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

4、文件、证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致炫运动器材厂于2016年8月生产的商标为致炫,型号为ZX-D099的轮滑鞋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安全要求制动器-下端与地面距离、安全要求制动器-轮子水平线与地面夹角项目不符合GB/T20096-2006《轮滑鞋》标准,依据CCCF106.2-2005《轮滑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该批轮滑鞋共生产48双,对外销售42双,检验消耗6双,产品销售价**元/双,成本价**元/双,获违法所得420元,产品总货值384

5、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1、(粤)质监案交字[2017]第451号)《案件交办书》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2、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致炫运动器材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3、《委托书》原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处理中的合法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的身份;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NO:GT1705629)各一份,证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致炫运动器材厂生产的商标为

6、致炫、型号为ZX-D099、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的轮滑鞋产品在2017年国家监督抽查中严重不合格。5、《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致炫运动器材厂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况;6、对被委托人作的《调查笔录》1份共5页,证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致炫运动器材厂的违法事实以及涉案产品的成本价、销售价、对外销售情况;7、《销售出货单》(出货单号:0001921)共1张证明涉案型号产品的对外销售价格以及销售情况。2018年1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顺监质监罚告字[2017]4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7、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致炫运动器材厂生产商标为致炫、型号为ZX-D099、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的轮滑鞋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或减轻处罚情节,属于一般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8、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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