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蒙阴县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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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蒙阴县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确保城市供热安全可靠、持续稳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城市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管理、安装维修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

2、热网向用户供热的行为。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县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下称供热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集中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第六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或关停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提倡热、电、冷联供。11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已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任何单位

3、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县政府批准。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做到远近结合,布局合理,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第八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管网建设单位在实施新增供热管网铺设工程之前,必须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申请书、挖掘线路图、地下管线情况调查表、投资预算等必要资料,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标准组织施工,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管网铺设完成后,要及时对破损部位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热管网建设单位承担。第九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

4、施工及设备材料的选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实行公开招投标,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第十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一条凡新城区开发或旧城区改造项目,在规划设计时,均应符合城市供热规划要求,实行集中供热,并预留供热分配站(换热站)位置,土地由开发建设单位(用热单位)11无偿提供,供热分配站(换热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用热单位使用。供热管网设计必须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居民用户供热系统应采用分户控制系统。老住宅非分户控制供热系统改造时,必须按分户控制要求进行改造

5、。新建项目室内供热系统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的整体组成部分,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第十二条在城市供热管网到达并能正常供热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已建的应按有关规定拆除,并入城市供热管网。在城市供热管网尚未到达的区域,确需新建分散供热点、源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县供热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备案,报送齐全、完整、准确的竣工档案资料。第十四条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城市集中供热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

6、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五条城市集中供热的用热单位或用户应按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供热主管部门统一收取,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六条从热源厂至用热单位或用户建筑物墙外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无阀门井的为建筑物墙外1米11)为供热设施,其余为用热设施;供热设施全部由供热管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换热站除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维护和保养;用热设施由用热单位或用户负责维修、维护和保养。用热单位或

7、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管理和维护。第十七条居民住宅室内供暖系统的更新、改造,可委托供热单位负责,费用由用户承担。第十八条在供热设施附近施工,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征得供热单位同意,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迁移或改拆供热设施的,应经供热单位同意,报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供热单位安排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九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抢修时,供热单位可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第二十条在热力管网周围1米范围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坑、掘

8、土、打桩;(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腐蚀性液体;(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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