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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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栖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确保城市供热安全、可靠、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供用热双方等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展低碳经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惠及民生,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集中供热、用热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

2、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为热源,通过热力管网向用户供热的行为。第四条栖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是本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栖霞市供热燃气管理办公室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业管理机构。供热单位是保证供热正常运行的主体。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第六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第二章规划建设9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3、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已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做到科学规划、布局合理,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第八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第九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的选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第十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执行

4、国家及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一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和非住宅,应实行集中供热,其管网设计必须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新建建筑内的供热系统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的整体组成部分,纳入竣工验收。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及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集中供热管道。第十三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已建成的要限期拆除,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控制分散供热锅炉的建设,确需供热的,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临时锅炉,实

5、行集中供热时必须无条件拆除。第十四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9供热行业管理机构和供热单位参与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供热行业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提交技术资料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五条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城市集中供热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六条用户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费的收费标

6、准由市物价局、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测定,经市政府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七条非住宅用户从热源(厂、站)至用户的供热设施管理应到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非住宅用户阀门井以内的供热设施更新、改造、管理维护由用户负责;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管理应从热源厂到用户入户端口。住宅用户入户端口以内的供热设施更新、改造、管理维护由用户负责。第十八条供热管网、换热站等配套设施,由供热单位投资建设,在特许经营期内全权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第十九条入户端口或阀门井以内的用户用热设施由供热

7、单位负责有偿维护维修,费用按市场价格由用户承担。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自用热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在法定保修期限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超过法定保修期限的,责任由用户承担。第二十条9在供热设施附近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征得供热行业管理机构同意、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迁移或改拆供热设施的,应经供热单位同意,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抢修时,供热单位可先行依法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8、第二十二条在热力管网周围1.5米以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各类地上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二)挖坑、掘土、打桩;(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腐蚀性液体;(五)利用供热管道及支架敷设线路或悬挂物体;(六)其他危害热力管网安全的行为。第四章供热管理第二十三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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