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9955998
大小:23.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10-08
《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维护供热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热用户提供热水、蒸汽等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企业,是指从事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
2、门。市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热实行集中供热,取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分散锅炉,有计划改造现有污染大、耗能多的供热方式。推广和利用集中供热的先进技术、设备和材料,提高集中供热的科技水平。鼓励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鼓励供热企业公平竞争。第六条集中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环保、电力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专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城
3、市集中供热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自备热电厂或永久性燃煤锅炉房,不得再扩建小锅炉。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投产后,在供热范围内经批准保留部分单台容量20吨/时以上的锅炉作为供热系统的调峰和备用外,其余小锅炉应限期拆除。 在现有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应有分散燃煤小锅炉运行。已有的分散燃煤锅炉应限期停运。 在城市热力管网供热范围内,居民住宅小区应使用集中供热,不得再采用小锅炉
4、等分散供热方式。 第十条在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企业等需要供热的,应当将集中供热管网纳入配套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划预留集中供热管道敷设位置。 第十一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供热工程竣工后,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二条热用户内部供热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以及供热企业提供的技术参数进行。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供热企业设立、合并、分立、终止、变更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
5、续。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与热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供热企业一般年份应当按照自当年12月5日起至次年3月5日止的供热期供热,用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摄氏16度。 对供热期限、温度、压力、流量等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止供热;除突发事件外,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 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实行规范化服务,将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需要用热的单位和个
6、人,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开户申请。 第十八条热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供热负荷以及需要停止供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新增热用户应实行分户控制用热;现有热用户需要分户控制用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协助改装,所需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鼓励并逐步推行分户计量、以用户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的方式。 第二十条 供热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按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计价方式交纳用热费。 第二十二条 凡在金融机构开户的热用户由金融机构按供热企业提交的供热合同和热用户与供热企业签定的特约委托书进
7、行收费;其它热用户按合同约定方式收费。 第二十三条 热用户有权就供热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供热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并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供热企业负责本企业投资统建或政府投资委托经营的设施的维修和安全运行;热用户自己投资建设的供热设备设施,按相应规范要求由自己维护,也可委托供热企业进行有偿管理和维修。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供热主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1.5米内进行建筑、堆料、栽植树木、排放废物废液、开挖、取土、爆破等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严禁损坏或擅自改
8、拆、移动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须经供热企业同意。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