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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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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证驾驶造成人身伤害交强险是否该赔付无证驾驶造成人身伤害交强险是否该赔付 对于因醉驾、无证驾驶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害,交强险是否该赔付的问题,今后有了统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解释》,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之一导致的第三人人身损害,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根据该解释,套牌车、拼装车以及报废车等机动车上路行驶,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
2、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上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发布并自12月21日开始施行,引发了众多关注其中,尤其以《司法解释》中关于无证驾驶、醉驾、吸毒驾驶等行为,交强险也要先赔的规定在经媒体报道后引发
3、了不小争议 《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初衷是什么?相关规定对交强险及相关保险企业有何影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进行了了解 无证驾驶、醉驾等人身损害由交强险先赔 《司法解释》规定,无证驾驶、醉驾、毒驾、驾驶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外界对这个问题一直争议很大,那么对此规定究竟该如何解读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在上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观点认为,这几种违法情形下
4、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否则就放纵了此类违法行为,不利于制裁侵权人,不利于提高驾驶人的注意义务 该负责人称,《司法解释》未采纳上述观点的原因在于第一,交强险的首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的保护,而侵权人风险分散的功能则居于次要地位第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并不会造成放纵违法行为人的后果,并且保险公司的追偿能力与受害人相比,显然处于更有利的地位第三,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再对侵权人追偿的处理方式更有利于实现交强险保护受害人权益、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第四,根据《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交强险的
5、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未将这些违法情形排除在外第五,交强险虽然规定了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几种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且不赔偿财产损失,但侵权责任法并未完全采纳该观点,该法第25条仅规定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只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法对于其他几种情形的评价与对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情形的评价有所不同,这也是《司法解释》关于这个问题规定的主要法律基础第六,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及实践来看,例如德国
6、、日本、韩国等都采纳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此类情形下先承担赔偿责任,再向侵权人追偿的处理思路 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根据该《解释》,对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解释》称,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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