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无证驾驶均不是交强险的免赔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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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酒、无证驾驶均不是交强险的免赔事由醉酒、无证驾驶均不是交强险的免赔事由醉酒、无证驾驶均不是交强险的免赔事由醉酒、无证驾驶均不是交强险的免赔事由醉酒、无证驾驶均不是交强险的免赔事由  当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很多是因为驾驶员醉酒、无证驾驶导致的。在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时,保险公司往往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拒绝向投保人理赔,由此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呈日益上升的趋势。笔者认为,驾驶员因醉酒、无证

2、驾驶等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均不能构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免赔的事由,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即我国的交强险赔偿原则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机动车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保险,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

3、其社会公益性体现在分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风险和保障受害人获得相应的救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只有在“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的情况下,才能对交强险予以免赔。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

4、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投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二者进行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交强险赔偿是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部分,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仅就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做出规定,并不包括人身伤亡的赔偿。况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已经明确将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分为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和财

5、产损失共3个赔偿项目,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赔偿是两个不同的部分。综观二者的立法本意,交强险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有条件的,这不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赔偿和财产保险赔偿的规定,即财产保险实行的是“损益相抵”原则,财产损失多少则赔偿多少,不能重复获得。而人身保险则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如投保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该人在向致害人请求赔偿后,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一立法本意也充分体现了设立交强险的以人为本的社会公益性质的宗旨。三、对最高人

6、民法院民立他第42号答复的效力认定问题。XX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财产损失”作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同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少数人意见”,认为“财产损失”应做广义理解,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于是,该答复意见不但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予以施行,也很快成为全国各地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尚方宝剑”。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1、最高人

7、民法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法院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即我国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制定司法解释。从该答复的文号“民立他”来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作出的答复,不能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司法解释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司法解释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发布。从该答复全文来看,它既没有最

8、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公告,也没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刊登。因此,该答复也不具备司法解释的效力。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既然是民主集中制,我们会自然而然的想到少数服从多数,所以再往下想就似乎应该知道应当如何处理“少数人意见”了。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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