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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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云公消发〔2012〕320号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执行行政强制法和公安部第119、120、121号令及省政府令第181号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执行新法律和四部新规章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管辖分工的问题—11—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各类

2、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管辖分工,原则上各支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工作,各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管理工作。各地因人员配备、地方政府工作要求等原因,确需调整支队、大队管辖分工的,应当由支队报请总队批准后方可实施。二、关于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范围的问题对于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比《云南省消防条例》规定的范围大。工作中,各地应当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即“国家标

3、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纳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范围。三、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问题(一)专家评审的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评审: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2.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公消〔2009〕52号)第四条规定,拟采用性能化消防设计评估的;3.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4.消防设计拟采用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省外地方标准的。—11—(二)专家评审的组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

4、家评审工作由总队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各支队不得自行组织。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经支队初审后,由建设单位和支队共同向总队提出评审申请,同时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技术咨询,编制咨询报告,提出需要评审的问题、咨询意见和特殊消防技术方案供专家评审。(三)关于建设工程性能化消防设计评估的适用问题。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适用国家或者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能满足特殊使用功能的,可以采用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的方法,由取得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咨询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为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供技术方案。四、关于建设工程消

5、防监督整体性的问题由若干单体或者部分组成的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同一项目整体申报,禁止将应当实施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拆分或变相拆分为几个项目实施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或者将应当进行消防备案的工程项目拆分为不需要备案的工程项目。五、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凭证处理问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办理消防备案时,对符合消防备案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经抽查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应当当天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出具相关备案凭证。六、关于特殊改建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问题—11—按照《云南

6、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客观条件的限制”是指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新颁布的技术标准提出新的要求等情形。建设主体或使用单位违规建设、违法改造等情形,不属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情形。(二)对于不能提供建筑合法性证明文件(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产权证明等)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辖范围内的工程,一律不得办理。(三)对于1998年9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无法提供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意见书,但能提供建筑合法性证明文件和投入使用时间证明文件的,可以

7、按照《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办理;(四)“符合实际情况的消防安全要求”是指按照《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委托取得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整改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消防安全技术方案。(五)此类工程的消防监督适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监督执法程序及其配套的法律文书。七、关于配合其它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相关意见的问题—11—按照《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建设工程相关消防意见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配套法律

8、文书的,应当出具相应法律文书;无配套法律文书的,可以以公文形式出具相关意见。八、关于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监督检查的问题对于属于审核、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各支队、大队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根据工程进度按照土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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