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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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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一起船货纠纷看HOUSEB/L的应用何新明(厦门大学管理学院,361005)摘要:HouseB/L(货运代理提单,又称货代提单、分提单)是目前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货运业中普遍使用的提单形式。但这种特殊的提单并不具备普通提单最重要的性质:物权凭证,即HouseB/L不代表凭之向承运人提货的权利。这样,我国外贸实务中这种提单的大量使用存在着侵犯国际货运货主之利益的隐患。本文从国际贸易领域发生的一个实际案例出发,探讨货运代理提单与海运提单在性质上的区别、带来的潜在风险及其防范。关键词:货运代理提单,主提单,贸易纠纷,货运
2、代理 作者介绍: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通讯地址:厦门大学管理学院 361005,0592-8818280,xmhexm@vip.sina.comHouseB/L(货运代理提单,又称货代提单、分提单)是目前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货运业中普遍使用的提单形式。但这种特殊的提单并不具备普通海运提单最重要的性质:物权凭证,即HouseB/L不代表凭之向实际承运的船公司提货的权利。另外,HouseB/L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样,我国外贸实务中这种提单的大量使用存在着侵犯对外贸易发货人之利益、造成船货纠纷的隐患。本文首
3、先从国际贸易领域发生的一个实际案例出发,探讨货运代理提单与海运提单在性质上的区别、带来的风险及其防范。一、一起因使用货运代理提单造成的船货纠纷2000年,厦门某国有进出口贸易公司(下文简称XY公司)外销员执行了一份出口价值近8万美元的运动鞋的C&F合同。在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安排下,这批货物被分装在两个40呎的集装箱中,并按贸易合同的规定,如期装上实际承运人――法国达飞轮船公司(CMA,下文简称CMA公司)的货轮。XY公司也拿到了其货运代理公司开出的货代提单,并以此作为完成交货义务的依据。该货轮在航程中离开挂靠港新加
4、坡后遇到台风天气,放置于轮船舱面最顶层的XY公司的两个货柜不幸跌入大海,造成整批货物的全损。因贸易术语是C&F,故XY公司未对货物投保,而买方也未投保。得知货损后,买方拒付。因双方贸易往来十分密切,XY公司出于维持客户关系的目的,决定承担买方的风险和损失。XY公司转而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但双方发生了争议。开始,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承运人应承担“管船不当”还是“管货不当”的责任。若是前者,则两个货柜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并可能属于船公司的免责范围。XY公司认为鞋属于轻质货,怕水浸,不应放在舱面的最顶层(后来得知,这段时间恰逢
5、出货旺季,CMA公司在装这两个货柜时已近满载,不得不将两个货柜放在最顶层),而且CMA公司在明知有台风的情况下未对货柜采取加固措施,因此属于“管货不当”。对此,CMA公司无法抗辩,只好予以默认。此后,CMA又提出其主提单(MasterB/L)上已载明:“Allclaimsanddisputesarisingunderorinconnectionwiththisbilloflading shallbedeterminedbythecourtsofMARSEILLESattheexclusionofthecourtso
6、fanyothercountry(因本提单引起或与本提单有关的所有索赔和纠纷,应由马塞的法院管辖,排除其他国家的法院管辖)”,因此该提单的管辖权不在中国,而在法国马赛。XY公司则认为法律适用地应视他们手中的HouseB/L上载明的条款而定,即管辖权在中国。于是将CMA公司告上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支持了XY公司的主张。但CMA公司上诉至福建省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做出了该纠纷“应适用法国马赛法律”的判决,XY公司二审败诉。此时,CMA公司也不愿因官司而损害其在当地的声誉,提出了赔偿货损60%的和解方案。XY6公司考
7、虑,如果到法国马赛打官司要承担高额的律师费、差旅费、通讯费,又不了解法国语言、文化、法律和贸易习惯,权衡后只得接受。二、货代提单与海运提单及其产生的问题可以看出,案例中纠纷的主要焦点有:⑴在于船货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以实际承运人CMA公司出具的海运提单(在本案中也是一份母提单)、还是以XY公司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出具的货代提单为准;⑵发生船货纠纷时,提单的管辖权属于哪里。所以,我们有必要分析货代提单在定义和性质上与海运提单的区别,以及在运用中可能造成的问题。1.货代提单与海运提单海运提单(OceanB/L),按《197
8、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的定义,“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单证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了这一保证。”我国《海商法》第71条也对提单作了基本相同的定义。按其定义,海运提单具有三个重要性质:第一,货物收据(Receiptofthe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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