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__简论物权的效力及其反思

毕业论文__简论物权的效力及其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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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物权的效力及其反思龙飞(07法本)指导教师:蒋为群[内容摘要]物权的本质,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因此,物权效力的本体,在于社会性地容忍以直接支配标的物来实现其各个物权的内容,而无需他人的协助。物权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力。如果纯粹从学理上来看,这个概念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也就决定了法学研究不能脱离立法和司法现实来进行,应当遵循立法和司法逻辑来确定法学上的概念。民法是以“权利—救济”的基本模式来构建的。因此,在相关概念上应当区分权利和权利的保护,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这样一来,就会发现物权效力的

2、概念是存在逻辑问题的。这一概念将物权和物权的保护纳入物权效力的范畴,违背了区分权利和权利保护的基本逻辑。所以,对物权效力的认识有必要做进一步检讨。物权效力应当仅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是物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按照区分权利和权利保护的基本逻辑,对物权效力的理解应当从物权本身来进行,而不应当考虑物权的保护问题。[关键词]民法;物权;效力“物权”是由中世纪西方注释法学派首先提出的,是其在研究《罗马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用益权、居住权、奴畜使用权、地役权等财产权的过程中所作出的抽象概括。法律中正式使用“物权”这一概念始自于1811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该法典的第307条

3、中规定:“属于个人之财产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者,为物权(dinglichesRecht)。”①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②包括以下含义:1.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3.物权为可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4.物权是一种能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③例如,所有权人可以依其意思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宅基地使用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使用该宗土地,从事自己住房或者房地产开发建设。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予以拍卖或者变卖,就所形成的变价清偿其债权。一、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由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11反映着物

4、权的权能和特性,界定着法律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集中体现着物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④物权的效力不是指物权的全部功能和作用的具体表现,也不是仅仅指保护物权人的支配权的完满状态不受侵害所赋予的保障力,而应当是指为使物权的支配效力得以完满实现而由法律所赋予的各种具体的保障力。物权的效力应概括为对其他物权的排他效力、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几个方面。㈠、物权的排他效力通论认为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已成立的物权排除互不相容的物权再行成立。具体表现为:(1)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2)以占有为内容或前

5、提的他物权,只能有一个,但地役权除外。(3)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复数地存在于担保物上时,针对物的不同价值部分设立,效力上有先后次序⑤。但也有学者提出新的观点认为,通说所指的上述方面只是物权排他效力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物权排他效力还体现于物权人排除非物权人不当干预,不当拒绝其物权存在和实现的效力。”⑥由此,将物权排他效力的内容概括为三个方面:即“排他效力是表示:(1)同一标的物上,不存在多个所有权,也不容许存在内容相同、时空位置相同的占有权;(2)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的物权,在各自的范围内独立自主,任一物权不受其他物权的不当干预和不当拒绝,能排除其他物权侵入自己的权利

6、范围;(3)任一物权都能要求非物权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作为的或不作为的,当非物权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即构成对物权的侵害。物权人有权依物权保护的方法排除对物权的侵害。”⑥排他效力是物权共有的效力,但各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强弱程度有所不同。所有权具有最强的排他效力,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他物权的排他效力仅次于所有权,其可与所有权并存于一物之上,也可以与不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并存,但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二个以上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不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的排他效力最弱,在同一物上仅不能同时存在内容完全相同的此类物权,但可存在数个同种

7、类的物权。㈡物权的优先效力1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简称为物权间的效力,该效力被认为是物权的对内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时,一个或其中几个物权对其他物权的效力,实质上是确定哪个物权能够优先实现。1.物权之间存在优先性⑴不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即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容许存在有数个同一内容的物权,此时先发生者具有优先性。⑵同一标的物,有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之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之物权。此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之原则,此之所谓优先效力,又可细分为两种形态:Ⅰ)优先享受其权利,例如在同一不动产上设有抵押权后,再设定抵押权者,其优先效力,依登

8、记之先后定之,亦即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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