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强奸杀人行为的法理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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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胁迫强奸杀人行为的法理辨析被胁迫强奸杀人行为的法理辨析●—-被迫强奸杀人的案例令人匪夷所思,它异常残酷地向人类的句话心理底线和人伦道德挑战,在具体案件中,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导读情形来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和评判.文◎李世宇王斐[基本案情]2008年10月某晚10点多,25岁的王某独自在A市中心行走时.被8名犯罪分子强行拉入一面包车内,径直开出市区.2008年10月14日,B市警方接到在该市某检察院工作的夏某报案.称其被人劫持,在蒙眼情况下,他被迫强奸了一名女子,还被迫用绳索勒该名女子.2008年11月8

2、日,B市警方在一50多米深的废弃矿井内发现了王某的尸体.尸体全身缠满铁丝,系生前被人强暴后勒死.经公安机关侦破,石某等8人犯罪集团落入法网.该集团为了达到勒索夏某1000万元的目的.威胁夏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又威胁其用绳索勒住王颈部.整个过程被拍成照片作为勒索手段据称,夏某被绑匪蒙住了双眼,堵住了嘴,脖子,手脖,脚脖等多处被铁丝勒住,稍有反抗就被拳打脚踢.对王某进行侵犯的整个过程都是被人按着进行的勒王某脖子时,疑犯称如果夏某不勒王,就勒死夏.后来导致王某被勒死警方认为夏某也是被害人,未对其采取任何措施.一

3、,观点争论该案发生后,对于夏某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引起了巨大分歧.观点一:夏某应定性为胁从犯,仍应追究刑事责任.持该观点者认为,夏某对王某实施强奸和勒颈的行为都是在精神受到巨大压迫的情况进行的,应被定性为胁从犯,因为其是受胁迫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低,因此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文法系讲师,法学硕士[451191]胁从犯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所规定的依法不予追诉的情形,因此理应对夏某立案查处.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对其作出酌定

4、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在审判阶段依法对其定罪免刑,这应该是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因此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仍应将夏某列入侦查对象.将其如实上报检察机关观点二:夏某当时遭遇不可抗力.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夏某的遭遇应被作为"意外事件"处理.观点三:夏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但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因此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持该观点者认为,夏某的行为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紧急避险超

5、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夏某在避险过程中将王某强奸并将王勒死,以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其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远远大于所避免的损害,属于"避险过当致人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公安机关未对夏某追诉的做法有悖法律规定观点四:犯罪团伙属于间接正犯.夏某只是被利用的工具,夏某不应被追究责任.夏某被蒙眼和绳索套脖,绑匪们操纵其身体.夏某201O年第8期(经典案例)/总第1O6期并没有主动的身

6、体动作,在此种情形下发生了被害人被强奸,被勒死的后果,夏某的举动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控制夏某身体并强迫他实施强暴和勒死被害人的8名犯罪嫌疑人是间接正犯,也就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他们应当对强奸和死亡的后果负全部的刑事责任.观点五:夏某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一个自然人,有求生的本能.夏某在自己的生命面临严重威胁时,为保全生命,除按绑匪要求行事,确实无法期待他做出适法行为."强暴"也好,"勒人"也罢,完全是在他人强迫和控制之下,客观上自身一点反抗的能力也没有,

7、在主观上没有不实施犯罪的意志自由.依照"期待可能性理论",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具有可责难性,因此可以排除夏某行为的犯罪性.二,诊断实录夏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关键要看夏某在实施相关行为时"被逼迫"的程度.以及其是否达到了"完全丧失自由意志"的程度,也就是说,夏某在行为时是否具有选择的自由.(一)夏某是否属于胁从犯对于共同犯罪,可以按照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其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胁从犯,是指在他人暴力强制或精神威胁下,被迫参加犯罪.…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

8、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其具体作用和地位而确定的一种情形,其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客观上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但其犯罪行为比较消极.胁从犯与主犯,从犯相比,有几点是共同的:一是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需要强调的是.胁从犯虽然是在暴力威胁下参加了犯罪,但其被胁迫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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