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开车开成强奸共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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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胁迫开车开成强奸共犯,律师辩护判徒刑八个月——马X甲强奸罪成功辩护案例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5月29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马XX委托,为其儿子被告人马X甲的强奸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马XX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委托人马XX处得知,被告人马X甲本人是因为自己所驾驶车辆所拉的一位女性,被车上另一个坐车的人强奸,被公安机关以协助他人强奸的行为抓获的,被告人马X甲所犯的罪名是强奸罪。委托人马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马X甲争取较轻的刑事

2、处罚。该案一案三犯,目前已经进入审判阶段。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马X甲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该案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3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X乙、马X丙、马X甲三人从西安市XX街一家“KTV”将受害人李X强行拉上一辆车牌号为(XB90076)的银白色现代牌轿车,并将李X拉至西安市XX街办X村“XX”招待所303房间,由马X乙对李X实施殴打后对其进行强奸。当日10时左右,被告人马X乙、马X丙、马X甲三人驾车逃离现场。……。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乙、马X丙、马X甲以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

3、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X甲对以上起诉情况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该案以被告人马X甲的有关从轻和减轻的情节为中心,为被告人马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2011年6月21日,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马XX、马XXX犯强奸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内容如下:一、本案第三被告人马X甲在本案中所涉的开始阶段的犯罪行为系被本案第一被告人欺骗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发生的,后是在暴力胁迫下被迫

4、参与的协助犯罪的行为,属胁从犯。依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本案第三被告人马X甲系被本案第一被告人欺骗后,才协助本案第一被告人开车拉人的。2、本案被告人马X甲在送人途中,发现了事实真相以后,就向本案第一被告人提出了终止犯罪的要求,反而遭到本案第一被告人的持刀威胁和暴力击打,因其性格软弱,后被迫参与和协助了了本案的犯罪行为。二、本案第三被告人马X甲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三、本案第三被告人马X甲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四、本案第三被告人马X甲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较轻。五、本案第三被告人马X甲本人表现一贯良

5、好,一贯依靠劳动挣得自己家庭的收入,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劳动者。综上所述,由于本案第三被告人马X甲在本案中所涉的开始阶段的犯罪行为系被本案第一被告人欺骗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发生的,后是在暴力胁迫下被迫参与的协助犯罪的行为,属胁从犯。加之本案第三被告马X甲在本案中又系初犯、偶犯;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本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也明显较轻;其家庭有一定的困难。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依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六、量刑意见。建议法庭考虑对本案第三被告人马X甲判处半年以下有期徒刑、

6、拘役、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法庭辩论后法庭宣布休庭。过后十数天后主审法官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马X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人马X甲强奸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具体的法庭辩论中,详细论证了本案被告马XX在本案中能够从轻减轻的情节。使本案被告马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马XX的合法诉讼权利。《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

7、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3年3月5日附:该案律师辩护词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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