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授信业务中的若干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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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授信业务中的若干法律要点目前我行个人授信主要有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品种。今天主要就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中,贷前审查、缔结文书、抵押物处置、贷款收回等各个主要环节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提纲挈领地进行一些简要的梳理和说明。一、贷前审查环节(一)《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月12日起施行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我们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应当认真学习。首先,在此根据前述办法,提出几点在审查与签约放款环节,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地方,例如:(1)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我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

2、的个人贷款。个人在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当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2)我行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但不得将贷款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3)本办法要求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一方面,我行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我行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核实个人贷款的真实性,防止出现个人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银行贷款,或借款人的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的情形发生。第8页共8页(4)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予以公示,在借款

3、合同中注明我行对借款合同中的条款向借款人作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借款人已完全知晓合同各条款内容及含义。防止因借款合同中格式条款未公示而受到银监局的处罚。(5)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取我行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我行根据借款人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并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本办法亦规定了受托支付的例外情形,即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包括:一是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4、;二是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是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上述个人贷款,经我行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使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6)经我行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具体展期期限规定为: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二)借款人主体方面我们应当特别注意的是

5、,对自然人的法律审查,与法人审查的相异点。我们应审查借款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8页共8页如无相反证明,对于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应推定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另,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除了满足前面说到的条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

6、得其同意。)在审查审批阶段,我们还应特别关注借款人的婚姻状况,已婚自然人申请借款或提供担保的,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合同、承诺函等文书;未婚自然人申请借款或提供担保的,须提供个人单身证明[县(区)民政部门出具]。此外,还须当面查验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证件,并复印留存。(三)共同共有财产问题在个人贷款业务中,共同共有财产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共有财产分为按份共有财产和共同共有财产,也即,共同共有财产是共有财产的一种。一般来说,常见的共同共有财产,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我们在实务中,可能更普遍的是涉及夫妻共有财产问题。我

7、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规定于《婚姻法》第17、18、19条,可概况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当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时,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财产制度,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第8页共8页与此相衔接,《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即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将共同共有财产抵押给他人,应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对此

8、,最高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4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故,如果没有抵押人配偶的同意,除非银行能证明抵押人的配偶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外,抵押可能会被法院判为无效。而银行要证明抵押人的配偶知道或应当知道,难度很大。为防范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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