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授信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伙企业授信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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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授信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摘要: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在建行陕西省分行的授信客户结构中,民营企业占比已达八成,而其中合伙制企业占很大比重,因此有必耍对合伙企业授信业务展开研究。本文通过对合伙企业区别于一般公司制企业特点的分析,指出了合伙企业授信业务应当注意的风险点,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关键词:合伙企业;授信业务;风险防范近年来,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屮的地位日益突出,在建行陕西省分行目前的授信客户结构中,民营企业数量占比已达到八成。民营企业的组织形式除采用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外,在实践中以合伙

2、制形式存在的企业也非常普遍,如授信业务或纳入授信业务管理的投行业务屮出现的民营煤矿、风险投资企业等。与一般的公司制企业相比,经营部门对合伙企业的法律性质及风险点比较陌生,风险控制能力有待提高,笔者就民营合伙企业在授信业务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合伙企业的法律性质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其法律性质上属于“其他经济组织”。与公司制企业相比,具有更强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因此,多数合伙协议约定比较简单、模糊,容易产

3、生争议,为企业发展和授信业务的安全带来隐患。为适应风险投资和只愿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人的需要,将具有经营管理能力的机构或个人的管理才能和富余资金结合起来,2007隹6月1H起施行的新《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进行了较大调整,增加了有限合伙的类型,即具有经营管理能力的管理机构或个人作普通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执行合伙事务,负责经营管理;资金投入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利益,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也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只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为避免有限合伙成为非法集资工具,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口至少有

4、一个普通合伙人。新合伙企业法还明确了法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合伙人。这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都可作为合伙人进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突破了已往只有自然人可以做合伙人的规定。二、合伙企业与一般的公司制企业相比的特点(一)合伙企业的贷款主体资格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虽不像公司制企业一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仍属一种营利性组织,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法律性质上属于“其他经济组织”。根据《贷款通则》第2条1规定,其贷款主体资格在法律上并无障碍,某些银行的某些业务品种限制贷款主体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从而排除了合伙企业的贷款

5、资格,只是出于信贷业务风险控制的耍求,在法律上合伙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无贷款资格的限制。(二)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公司法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既注重人的因素也关注资本因素(人合与资合),而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则更注重资木因素(资合性),公司制企业表决机制多按出资比例进行,同股同权。公司系独立企业法人,有自身独立的法人财产(财产投入公司并办理过户手续后即成为公司所有的财产,从而独立于股东自身的财产),公司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由于股东出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到位,根据《公司法》

6、规定2,股东以其所承诺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在股东出资到位的前提下,若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不能再直接要求投资人承担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类型,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企业事务行使表决的权利。二者的合伙人对外承担的责任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类似于冇限公司股东的冇限责任。由于普通合伙人对

7、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以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私有财产对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三)合伙企业的税收问题公司税收一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合伙企业的税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也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本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各自缴纳。若合伙人是自然人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合伙人为企业或其它组织,则该合

8、伙人应根据英自合伙企业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对投资主体的限制除公务员不得办公司外,一般公司的投资主体并无特别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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