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法理念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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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劳动法理念的创新论我国劳动法理念的创新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法面临的历史性难题  .L.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资本与劳动的利益冲突无法避免,并将永远存在,这是一个可根据经济人假设理论得出的经验性结论,也是被西方市场经济的历史所证明的客观事实。劳动法肩负着消除或减轻由于劳资矛盾而阻挠经济发展的重大使命。对于资本与劳动这一对似乎明显对立的概念,在立法时应该如何拿捏,从而形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良性运行机制,是我国社会转型期所面临的一道历史性难题。  从劳动角度看,我国劳动立法面临着劳动力作为经济要素与劳动者本身之间的两难选择。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是一种以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

2、为核心的经济关系。但是,与货币、土地等经济要素不同,劳动力经济要素天然地以劳动者人身为载体,无论以何种形态存在,也无论存在于何种时空,都与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领域的立法之所以复杂,原因就在于:作为经济要素,劳动力资源应当服从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规律,劳动市场的规则应当以效率为目标、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发展;作为人,劳动力的载体劳动者应当享有人所应享有的各项基本人权,法律应当保证这些基本人权的实现以实现社会公正。劳动力生产要素与劳动者人身的不可分性,使得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那样不可分离。面对经济效率和保障人权这一对似乎对立的概念,立法者面临

3、着效率与公正的价值选择。  从资本角度看,劳动立法面临着对企业营利性和企业社会责任的权衡。一般认为,保障雇员(职工)利益是公司应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但是,承担保障劳权的社会责任必然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立法的关键问题是: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如何不影响企业的营利本质。  从政府角度看,市场经济劳动法面临着放权与限权、干预与放任的两难选择。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遵循的是一条政企分开、向企业放权落实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路径;而劳动法又旨在限权限制企业滥用经营自主权,收、放之间应当如何把握,是一项微妙的系统工程。如果把握不当,限制企业滥用经营自主权的法律将成为限制企业正当

4、行使经营自主权以及合理经济利益、破坏经济发展动力的法律。  著名经济学家阿瑟奥肯曾经谈到,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各种不平等,因此,在平等与效率之间,社会面临着一种选择。美国经济学家凯斯孙斯坦指出:人们通常把自由市场作为经济生产力的发动机加以捍卫,这样做是妥当的。但是人们还认为自由市场应当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这就使事情复杂化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法就面临着这样的考验:我们能否既倚重资本发展经济,同时又实现和保障劳动者权益?我们能否设计一种劳动法律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而不损害资本的合理和应然权利,从而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双赢?按照我国传统劳动法理念,这几乎是一个鱼和熊

5、掌不可兼得的问题从法的中立性和公共性的观点来看,法律应在劳资关系中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但就劳动法的性质来说则是不可能的。    二、劳动法产生的本原意义与我国劳动法的传统理念    现实中劳动合同双方地位不均衡之间的冲撞是现代劳动法形成和发展的基本出发点和本原意义。劳动法以保障劳动、限制资本为目的,公权干预为手段,刻意维护劳动者利益是劳动法的价值取向,现代劳动法是劳动者保护法是我国对劳动法性质的传统定位。根据这种定位,我国劳动法理念具有重意识形态、轻经济;重劳动,轻资本;重政府、轻市场;重干预、轻自治;重公平、轻效率的传统。在劳动力作为经济要素与劳动者作为人之间,我国劳动法选择后者

6、;在资本的营利性和社会责任之间,我国劳动法选择的也是后者;在自由放任与国家干预之间,我国劳动法选择的还是后者;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我国劳动法的价值选择仍是后者。显然,根据中国传统劳动法理念,资本和劳动不可兼得,只有压制资本才能保障劳动者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劳动法是纯粹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基本上是与自治、效率无关的孤立关涉公正的社会法。具体而言,我国劳动法传统理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将劳动问题意识形态化,以对立观处理劳资冲突。马克思主义认为,劳资关系是一种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具有阶级斗争性质的关系,劳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作为无产阶级的劳动者只有通过革命,

7、实现无产阶级专政,才能消灭一些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解放全人类。在进行劳动立法时,劳动力的经济要素性和劳动关系产生的本原意义基本上被劳动者具有的浓厚意识形态色彩覆盖了;资本和资本利益在意识形态领域属于被专政的对象。  第二,将资本和劳动发生矛盾时的价值选择简单化。我国学者认为,资本和劳动的矛盾是企业经营利益和劳动者生存利益的矛盾,劳动者的生存利益应该予以优先考虑。生存利益优先性决定劳动立法的保护重心应该向劳动者倾斜。限制企业的经营权利和经济利益是向劳动者倾斜的惯常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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