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保留对“校规”的适用边界

论法律保留对“校规”的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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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律保留对“校规”的适用边界  摘要:大学并非一国之“租界”,因此,大学事务亦有法律保留原则适用之必要,但是学术自由内在要求国家法律只能是宏观性和方向性的“框架立法”,进而给大学自治这一制度性保障留足创制空间。大学“校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根据不同的“校规”类型有着很大的差异。对“学术性规则”而言,法律设定的“国标”只是学术的“最低标准”,为教育质量计,各大学的“学术性规则”可以在法律之上设定更加严格的学术条件。而对“行政性规则”,法律则是不可逾越的“上限”规范,只是就我国的法治实践现实观之,应破除“国家权力单一”的神话,确立“国家—社会

2、”二元权力构造,进而给自治团体的自我型塑留下适当的裁量余地。当然,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仅在宪法审查之路上迈出了“形式上”的第一步,“校规”要满足合宪要件,还必须存在“实质阻却违宪事由”,这又要接受“比例原则”的合理性检验。  关键词:“校规”;法律保留;比例原则;学术性规则;行政性规则    案例1[1]2005年6月,武汉理工大学包括单枝柏(化名)在内的600多名2001级大学生没有达到学校规定的英语四级考试分数线,因此学校拒绝授予他们学士学位。据了解,武汉理工大学不授予单枝柏等人学士学位的依据是《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该

3、办法规定“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毕业生不能获得学位证书,而今年学校划定的分数线是50分。学生们认为,学校依据内部规定不给他们发放学位证,是违反上位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第4条的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取得学士学位需要“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国家四级英语成绩并不是取得学位证的必备条件,因此,学校依据内部文件不授予学位的做法无疑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武汉理工大学副校长张安富认为,学校制定的

4、相关管理条例与《学位条例》是不相矛盾的。“完成课程、修满学分不能证明学业优良。我们借用国家四级考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来衡量学生学业优劣,这也是考核学生的一个标准。”7月15日,单枝柏等7人委托律师向教育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学校发放学位证书。教育部受理后认为,武汉理工大学作为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学位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有权将“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作为不授予学位的条件。今年该校毕业生可获得学士学位的英语成绩为50分,这对该校2005届全体毕业生普遍适用,并不是具体针对申请人的,不能认为是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9月16日,教

5、育部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针对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了“终止审理”决定书。  案例2[2]2006年7月10日,上海大学颁布了《<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试行)>的补充说明》。该《补充说明》重申,与研究生毕业相挂钩的“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是指在这些期刊上以正常卷期发表的学术文章,“不包括各种形式的增刊、专刊、特刊”。“上大”此举,再次将国内大多数高校采取的“研究生学位与发表论文挂钩”制度推到风口浪尖,一时争议四起。学生们针对该措施的现实可行性表达了自己的不满和

6、质疑。而“上大”叶志明副校长则代表学校当局认为:“要求研究生发表论文有其合理性,虽然攻读研究生学位不是为了发表文章,但发表文章是研究能力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研究生综合素质不可缺少的部分。”  20世纪最后几年,在“亚洲金融危机”的波及与深刻影响下,为了抵御风险、“拉动内需”,增加大学招生人数被当作一项重要的“经济措施”开始在中国高校里全面铺开。从1998年到2006年,祖国大陆在校大学生的总人数从643万人激增至2500万人[3]。这样,高校在完成“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缓解自身因政府预算拨付不足造成的运转资金短缺的同时,也遭致了出售“灌水

7、学位”的普遍社会指责。于是,基于社会舆论的压力,也因教育质量的内在要求,各大学又不得不纷纷出台意欲维持学术品质的办法和举措,以便回应“扩招”带来的“副效应”。因为“高校其实就是一个“特殊的工厂”,学生是产品,学历和学位证明只是帖在产品上的商品标签,而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是工厂自己的事,工厂比谁都会更关心自己的产品的质量,毕竟产品要接受社会以及市场的检验。”[4]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近年来上述“个案”层出不穷,不断拷问着大学法治构造和治理模式。  上述两则案例虽有具体差异性和各自的复杂性,但都是因学位授予标准的提高引发的争议,其矛盾的关键点无

8、不聚焦在“校规”的合法性问题上。那么,在对大学事务的规范上,大学规章即“校规”和国家法律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申言之,大学自治是否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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