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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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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保留对“校规”的适用边界摘要:大学并非一国之租界,因此,大学事务亦有法律保留原则适用之必要,但是学术自由内在要求国家法律只能是宏观性和方向性的框架立法,进而给大学自治这一制度性保障留足创制空间。大学校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根据不同的校规类型有着很大的差异。对学术性规则而言,法律设定的国标只是学术的最低标准,为教育质量计,各大学的学术性规则可以在法律之上设定更加严格的学术条件。而对行政性规则,法律则是不可逾越的上限规范,只是就我国的法治实践现实观之,应破除国家权力单一的神话,确立国家社会二元权力构造,进而给自治团体的自我型塑留下适当的裁量余地。当然
2、,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仅在宪法审查之路上迈出了形式上的第一步,校规要满足合宪要件,还必须存在实质阻却违宪事由,这又要接受比例原则的合理性检验。 关键词:校规;法律保留;比例原则;学术性规则;行政性规则 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识码:A 案例1[1]2005年6月,武汉理工大学包括单枝柏(化名)在内的600多名2001级大学生没有达到学校规定的英语四级考试分数线,因此学校拒绝授予他们学士学位。据了解,武汉理工大学不授予单枝柏等人学士学位的依据是《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毕业生
3、不能获得学位证书,而今年学校划定的分数线是50分。学生们认为,学校依据内部规定不给他们发放学位证,是违反上位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第4条的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取得学士学位需要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国家四级英语成绩并不是取得学位证的必备条件,因此,学校依据内部文件不授予学位的做法无疑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武汉理工大学副校长张安富认为,学校制定的相关管理条例与《学位条例》是不相矛盾的。完成课程、修满学分不能证明学业优良。我
4、们借用国家四级考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来衡量学生学业优劣,这也是考核学生的一个标准。7月15日,单枝柏等7人委托律师向教育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学校发放学位证书。教育部受理后认为,武汉理工大学作为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学位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有权将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作为不授予学位的条件。今年该校毕业生可获得学士学位的英语成绩为50分,这对该校2005届全体毕业生普遍适用,并不是具体针对申请人的,不能认为是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9月16日,教育部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针对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了终止审理决定书。
5、 案例2[2]2006年7月10日,上海大学颁布了《<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试行)>的补充说明》。该《补充说明》重申,与研究生毕业相挂钩的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是指在这些期刊上以正常卷期发表的学术文章,不包括各种形式的增刊、专刊、特刊。上大此举,再次将国内大多数高校采取的研究生学位与发表论文挂钩制度推到风口浪尖,一时争议四起。学生们针对该措施的现实可行性表达了自己的不满和质疑。而上大叶志明副校长则代表学校当局认为:要求研究生发表论文有其合理性,虽然攻读研究生学位不是为了发表文章,但发表文章是研究
6、能力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研究生综合素质不可缺少的部分。 20世纪最后几年,在亚洲金融危机的波及与深刻影响下,为了抵御风险、拉动内需,增加大学招生人数被当作一项重要的经济措施开始在中国高校里全面铺开。从1998年到2006年,祖国大陆在校大学生的总人数从643万人激增至2500万人[3]。这样,高校在完成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缓解自身因政府预算拨付不足造成的运转资金短缺的同时,也遭致了出售灌水学位的普遍社会指责。于是,基于社会舆论的压力,也因教育质量的内在要求,各大学又不得不纷纷出台意欲维持学术品质的办法和举措,以便回应扩招带来的副效应。因为高校其实
7、就是一个特殊的工厂,学生是产品,学历和学位证明只是帖在产品上的商品标签,而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是工厂自己的事,工厂比谁都会更关心自己的产品的质量,毕竟产品要接受社会以及市场的检验。[4]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近年来上述个案层出不穷,不断拷问着大学法治构造和治理模式。 上述两则案例虽有具体差异性和各自的复杂性,但都是因学位授予标准的提高引发的争议,其矛盾的关键点无不聚焦在校规的合法性问题上。那么,在对大学事务的规范上,大学规章即校规和国家法律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申言之,大学自治是否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法律应在何种范围内作何种程度
8、的规定,才不至于侵害大学自治的核心价值而违反宪法对学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呢?换言之,应该是校规为主法律为辅,还是法律为主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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