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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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跨国纠纷逐渐增多。我国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与此同时,为确保交易公平和减少违约,我国法院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如何妥善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显得更加重要,本文对此加以探讨。   一、公共秩序保留及英美国家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对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   (一)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ofpublicorder)本是国际私法中排除适用外国法的一项制度。它的基本含义是;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

2、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公共秩序保留的直接作用就是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在内国的适用,而其实质在于维护本国国家及其人民的利益。   公共秩序保留这种观念早在13、14世纪的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中已有萌芽。到17世纪,荷兰的法学家胡伯,作为法则区别说的继承者,提出了礼让说,从理论上完善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将其引进到国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之中。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先以法律形式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确定下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统一国际私法公约都载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公共秩序是一国

3、在特定时间内、特定条件下和特定问题上的重大或根本利益所在。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制度,已被各国立法或司法实践所肯定。   (二)英美国家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对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   总的说来,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很少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英国法院一般只有在所涉的外国仲裁裁决涉及国际毒品买卖、欺诈、贪污腐败及恐怖主义等违背国际公共政策的情形时,法院才裁决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他国仲裁裁决,通常情况下,仅违背内国公共政策及第三国内国公共政策均不能成为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在

4、美国,依据联邦仲裁法,欺诈、胁迫、贿赂以及显然漠视法律均构成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理由。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往往也向美国法院提出这些事项,认为裁决的执行违反了美国的公共政策,但是,法官在解释公共政策时持狭义观点,认为公共政策是指裁决执行地关于公平和道德的最基本的观念。因此,在美国,很少有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拒绝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案例。自美国加入《纽约公约》以来,法院仅在一个案例中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部分拒绝执行一份国际商会的仲裁裁决。在该案中,法官认为仲裁庭裁决的利率超出了乔治亚州的法定利率,而超出的利率和申请人的

5、损失又没有合理的关系;超出的利率实际上是对败诉方的惩罚,法院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超出法定利率的金额。美国法院法官曾在个案中归结认为,《纽约公约》的制定史显示公约的意图是要对公共政策予以狭义的阐释。即只有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将会违反法院地国最基本的善良风俗及正义准则的情形下,裁决方可被依此理由拒绝执行。   随着经济活动的全球化,平等互利的理念深入人心,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各国都不同程度地意识到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有利于国际商务和贸易的发展,因此,公共秩序保留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的运用越来越受到限制。   二、我国在外国仲

6、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依据及实践   (一)我国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依据   1、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我国已加入的《纽约公约》第五条

7、第二款对此规定,”被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国家的执行管辖当局,如果查明下列任何问题之一的,可拒绝承认和执行:……2、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将与执行地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二)我国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   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还是十分慎重的,例如:1997年7月10日,大连海事法院在Teokso案中裁定承认一份由二人组成的仲裁庭于1996年9月30日在英国伦敦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在该案裁定中,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裁决并不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该裁定在国内外受

8、到了广泛的欢迎,也表明了我国法院对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谨慎态度。当然,在涉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也曾存在着对公共秩序保留适用不当的情况,尽管这是极为罕见的。例如:在某市服装厂和某国际贸易公司诉某省服装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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