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解释上的司法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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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司法解释上的司法认知目录一、法律解释……………………………………………………………………1二、司法认知……………………………………………………………………2三、我国司法解释上的司法认知………………………………………………5四、建立我国的司法认知制度…………………………………………………8内容摘要司法认知是源自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立法实践的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经过长期发展,已构成证据法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确定举证责任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我国对于司法认知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是一个比较薄弱的

2、环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个司法解释,对司法认知规则进行了初步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仍然比较粗糙。结合我国三个司法解释及案件,具体分析我国的司法认知制度。指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认知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过程,虽然还不完善,但总体上来讲,我国在立法及司法解释层面上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认知制度,相关规定有很大不足。本文拟对这些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梳理和检讨,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立法建议。关键词:法律解释;司法认知;司法解释;建议一、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的法

3、律解释包括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前者指由法律规定或根据历史传统,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权解释者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由于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解释。学理解释一般是指较具权威的法学作品或法学家对法律所作出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或其他影响,要依不同国家不同情况而定。  狭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司法解释。一般认为,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它包括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联合解释。审判解释是指

4、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检察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联合解释是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如何适用法律所作出的解释。  笔者认为,过于宽泛的法律解释定义降低了法律解释的权威,因此应当限缩法律解释的定义,把法律解释和解释法律区分开来。因此,我们采纳狭义说的法律解释。所谓法律解释,是指法院等具有法定解释权的组织或个人对法律文本的内容和意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这个概念表明: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文本,意

5、即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说明。它不限于狭义的法律,而是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在内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法律解释不仅指对个别法律条文、概念和术语进行说明,而且也指对整个法律文件的系统进行阐述,甚至有人认为还应包括立法二、司法认知所谓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知悉,司法认知的主体仅限于审判机关,法院依职权对特定事项进行司法认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特定的事项采取司法认知,但没有自行采取司法认知的权利和资格;司法认知的对象是特定事项,不仅包括案件事实,而且应包括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司法认知的效力是

6、绝对的。虽然在法官决定认知前,当事人有权对认知的适当性及其内容提出异议,但是,一旦法官对某事项采取了认知,就排除了当事人运用反证将其予以推翻的可能性,而只能向上诉审或再审程序寻求纠正的机会。由此可见,司法认知本质上是法官的一种职务行为,是法官运用审判权直接对事实和法律予以认知的行为。正如摩根所认为的那样,“法官的职责是解决当事人间法律关系遭受影响的争执,此种争执,或为法律问题,或为事实问题,或兼而有之。”三、我国司法解释上的司法认知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均没有司法认知这一概念,相关的内容的规定集中体现在

7、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1992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规定》)。这三个司法解释基本上明确了以下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认知:(一)当事人承认的事实。这里的承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

8、案件事实明确表示的认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认可基础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处分权,既然当事人已经对某项案件事实予以认可,还要当事人再去证明显属画蛇添足之举了。(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即在一定范围内众所知晓的事实。如1976年发生的唐山大地震;1998年的长江特大洪涝灾害,上述事实如果出现在诉讼中,可视为众所周知、无人怀疑的事实,不必加以证明。当然,众所周知的事实也只能是一定范围内的事实。目前法律法规未对“一定范围”作出界定,有待理论的探讨。作者认为,“一定范围”具有伸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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