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法与国家法关系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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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间法与国家法关系的整合论民间法与国家法关系的整合  一、研究背景  关于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关系,法学史和法律人类学都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法律史方面以梁治平、黄宗智以及日本的寺田浩明为代表。黄宗智以通过区别不同层次的官方表达来最终区别官方表达和民间表达的不同来研究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对立。而寺田浩明则是试图通过理解民间法的秩序来研究民事审判问题,将焦点集中在更广阔的背景中去研究清代的诉讼性质,以期正确处理民事实体法的研究和民事审判制度研究之间存在的断裂现象。在对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的研究上,还有

2、赵晓力与马若孟,赵晓力通过对中国农村中土地交易就行研究为视角,来研究国家法和民本文由.L.收集整理间法的关系,而马若孟在其《中国农村惯行调查》一文中,以契约文书和诉讼案件为素材,研究了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关系。因此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对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  从目前中国的社会现实状况来看,中国相继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可以说法规规范无处不在,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地区之间存在经济、文化、政治、法律等各个方面的差异。在中国的中西部地区法律资源的分布

3、还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当人们遇上纠纷需要法律资源解决时,由于法律资源的有限以及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等情况,使得他们将纠纷诉诸法律来解决是不现实的。因此此时发挥民间法的作用既可以适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又可以弥补法律缺失的空白,以达到国家和社会之间二元统一。  二、概念剖析  关于法的概念,历来法学家和哲学家都希望为其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看,我们目前暂且可以为法下这样一个定义:法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4、的总和。法的特征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它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具有明确性。  对于民间法,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法学家曾经给了他们各种各样的称呼,当关注其权威渊源或管辖范围时,它被称为非国家法、非官方法、人民的法、地方性法、部落法等等;当关注其文化起源时,它被称为习惯法、民间法等。梁治平先生认为,在中国的传统语汇中,与官府相对的是民间,因而在国家法之外,可用民间法的概念来区别[1]。民间法主要是指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通

5、常是围绕着特定地区或特定人员的日常生产、生活食物进行规定的,这些规定多偏重于对财产、婚姻家庭的保护,内容简单,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混杂,有的甚至没有严格的程序手段可供遵循,因而具有自发性和地方性[2]。因此从民间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民间法的特点为:具有自发性;具有地方性;具有模糊性、非程序性。  三、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协调性一面  在国家法律出现之时,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关系就注定了比较复杂,两者之间不断地相互渗透。按照强世功的观点:在国家政权通过制度化组织渗入民间社会时,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就相遇了,两者之间出

6、于一种陌生的互相隔膜之中,两者之间缺乏共同信守的信念模式,随着后来两者之间的互动,国家通过民间法取得了合法性统治地位,而民间法也通过国家法得到了改造,国家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民间法进行着妥协[3]。  梁治平在《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里指出:所谓国家法可以被一般地理解为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布、采行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法律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里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无论其作用多么重要,它们只能是整个法律秩序的一个部分。在国家法之外、之下,还有各种各样其他类型的法律,它们不但填补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

7、础[4]。  因此,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协调性表现在:国家法通过民间法获得合法的统治地位;民间法之中的合理因素被国家法吸收,上升为国家法;民间法起着补充国家法不足的作用。  (二)两者之间的冲突关系  但是,在国家法不断地向民间社会渗透时,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比如国家法过多地介入民间社会的调解,扭曲了调解的性质;国家法和民间法在纠纷解决中,都力图加强或扩张自己的权力;国家法试图改造或者控制民间法,最终使其消失进而完全取代国家法,但是却远未获得成功;有些看似先进和进步的国家法,但是在民间社会却并不

8、能实行。  因此,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关系,既存在协调性、相互配合的一面,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的矛盾的一面,因此,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最终达到国家政权和民间社会一体的效果。  四、两者之间的关系整合  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关系比较复杂,既存在相互配合和协调的一面,又存在互相排挤、过度干涉的一面。因此,针对实践中国家法和民间法存在的矛盾,提出以下整合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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