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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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一、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L.    权力是权利产生的根源,权利是被法律赋予的权力,权力不同于权利的一个最大的特性是其主体的意志所产生的支配性具有无限性的特点。而国家的权力是人的意志与能力的集合,权力间的共存与冲突产生国家权力,而法只能因权力与权利间的冲突产生。  民间法是由个人的权力所合成的一种集体的权力生成的一种规范。与国家法不同的是国家法只能由权力与权利的冲突产生,而民间习惯做法既可以产生于权力与权利的冲突,也可产生于权力与权利间的共存。国家制定法是由民间法而来,正如历史法学派人物萨维尼所说:一切法律本来是

2、从风俗与舆论而不是从法理学形成的。也就是说,法是从不知不觉的活动力量而不是从立法者的武断意志形成的。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使冲突转化为共存,那些由权力与权利间的共存关系产生的民间法不需要由国家的强制力来规范,将仍以原有的形式规范人们的行为。同时,决定国家法产生的权力与权利冲突关系也并非全部的冲突关系。卢梭说过:除一切人所共同的准则而外,每个民族的自身都包含有某些原因,使它必须以特殊的方式来规划自己的秩序。笔者认为,卢梭所说的原因应是指不同的人对权力间的冲突与共存程度的认识不同。决定国家法产生的权力与权利冲突关系总是那些人们普遍认同的冲突关系,因此说,国家法具有普遍性与强

3、制性。国家法强调集中与统一,具有自上而下的特征,而民间法则表现出分散与不系统,具有由下而上发展的内生表现。国家法突出对国家政府权威的维护,而民间法更多地体现社会中个人或群体的自我利益。国家法强调对社会事务、国家事务进行控制和规范,民间法则与民众日常的事务、身边的劳作生活紧密相关。用费孝通先生的话说:在乡村社会中,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法更多的是学来的知识,民间法则是习得的知识。国家法提供的是一个概念和逻辑的世界,而民间法所描绘的则更接近人们的日常生活世界,或者说国家法是一个体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符号的逻辑世界,而民间法则是一个充满风

4、俗、习惯、仪式等符号的生活世界。    二、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家法经过大规模的立、改、废活动,已发生了近乎脱胎换骨的变化,正日趋完善,但制度易立,观念难改,中国关系秩序下长期的宗法统治已使人们习惯于服从权威下的礼。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具有浓厚的传统色彩的道德观念、风俗习惯、乡规民约对国家法的实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一种为民间法所肯定的行为,却可能为国家法所不允许。国家法与民间法发生冲突的例子很多,比如,在一些落后的乡村在结婚和离婚方面,有早婚、抢婚、包办婚、买卖婚、转房、共房、共夫共妻制、表兄妹婚等做法,妇女无继承权,离婚也较随便,

5、这显然是与国家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的原则规定大相径庭。是国家法所不容许的;再如,有的地方规定对违反村规民约者采取羞辱的手段,如向犯规者身上泼粪水,脱去犯规者衣服,用漆在其背上写字,游街示众等等。相反,一些国家法律所支持或禁止的行为,在站在民间法立场上的民众看来可能是不可理解的。没有儿子会被人看不起,断子绝孙至今仍是一些乡间最恶毒的诅咒,因此许多地方的村民不惜违法超生。在实际生活中,国家法规定的是一套,实际起作用的民间法往往是另一套。其实,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矛盾和冲突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就是无法避免的现象。在一个主要以城市社会的交往规则为主导的国家法律体

6、系被确定为标准的、现代的参照系之后,这本身就蕴藏着地方性规则与全国性规则。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的可能。    三、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整合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是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是现代与传统的冲突,是观念与实践的冲突。这种冲突反映了国家法与民间法追寻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作为国家法来说。它注重和追求的是法理秩序,而民间法注重的是道德与人伦的礼法秩序。国家法代表的是套国家装置,而民间法体现的是一套社会装置,我们必须承认在有些农村,农民心目中的法理秩序观、现代法治观并没有真正形成,村民们存在的礼法观念和民间秩序仍是支配其行为的主体,体现着乡村生活秩序的本质,所以,这种

7、冲突从正反两方面提醒我们必须注意中国法治问题的复杂性、时间性和不平衡性。田成有教授认为,在我国现今社会中,在城市主要是以正式的制度主导下的国家法为主,而在农村特别是偏僻农村则主要是以非正式的伦理主导型的民间法为主,在国家法中有恶法与善法之分,而民间法中也有好的民间法和不好的民间法之别。由此,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关系有可能出现多种互动的可能性。当好的民间法与善的国家法结合在一起协调一致时,既有利于国家法在农村的顺利运作,又有助于民间法顺利过渡到国家法,被国家所认可,成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而当善的国家法与不好的民间法,或者好的民间法与恶的国家法相遇时,此时冲突就不可

8、避免,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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