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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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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程序正义下的刑事诉讼结构【内容提要】由于刑事诉讼先天的不平衡,必须以程序正义为价值取向,通过充分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来抵制司法权的滥用,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并设计了由法院审查逮捕,侦、检共同追诉、司法行政机关审前羁押、执行的刑事诉讼制约结构。 【关键词】程序正义控辩平等制约构思 [Abstract]Thispaperattemptstoarguethatduetotheinnateimbalanceofcriminalproceeding,itisnecessarytosetupacriminalproceedingsystemrequiressuffic
2、ientlyendoplementingacriminalproceedingstructureofequalitybetinaryexanination,incorporationofpolicepoinistrativeauthorityinchargeofpretrialcustodyandexecutionbeforeinterrogation. [Key. 司法机关和人是刑事诉讼的两个核心主体,双方由于刑事追诉的特殊而处于原始的不等地位。司法机关对人侵犯的危险来源于刑事追诉本身的复杂。一方面,诉讼证明的复杂性要求控诉方具有强大的力量,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
3、被告人的逃避性、报复性直接产生了在判决生效前对其采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必要。诉讼结构的不平衡表明,受追诉的个人是无法与拥有特殊权力和专门技术手段的国家机构相对抗的。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公民面前拥有绝对的权力,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4〕。为了平衡这种不对等,必须建立起刑事诉讼制约结构来制约司法权。古今制约权力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用权利制约权力;二是以权力来制约权力。 制约权力方法之一,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利本位者认为,在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分流的过程中,因国家权力而生并受法律义务所保障的
4、公民的法律权利的行使,可以反过来制约国家权力的扩张。具体到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权利制约权力的开始。 无罪推定,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的人。无罪推定原则认为,要使“有罪”这一命题有所依据,必须驳倒“无罪”这一相反命题,即控诉方负有全部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无合理怀疑”。无罪推定理论的基础在于,首先法律宣告被追诉者为无罪,然后因某些事件的发生,刑事司法机关圈定涉嫌犯罪者,再去找出有罪的证据,如果找不到确定无疑的证明有罪的证据体系,即推导涉嫌刑事程序中的人为无罪。 无罪推定:第一,确认了人与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涉嫌人
5、在法律上推定为无罪,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任何人在判决前都是无罪的人,涉嫌犯罪的人同样是以诉讼主体的身份与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彼此的交流和沟通,有和国家进行平等对话的权利。第二,体现了法治国家重视人权的人文精神。追诉犯罪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人的权利与尊严,尊重人的主体身份,不因涉嫌犯罪就将其视为罪犯,体现出了强烈的人文关怀,已经作为人权原则和宪法原则纷纷被各国采纳。第三,司法机关承担证明责任,涉嫌犯罪人有说明责任。如果涉嫌人不举出有力的言辞说明,司法机关将依据证据规则证明嫌疑人有罪;如果司法机关不能完成证明责任,嫌疑人将被确定为无罪。这一原则从被告人无罪这一假定
6、出发,提出被告人享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并进而引申出被告人有自愿陈述的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另外,刑事诉讼法还设立了审查起诉阶段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和审判阶段讯问被告人的程序,规定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追诉政策。 我国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的规定有很多弊端,不仅有理论上的矛盾,更重要的
7、将导致实践中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一方面这种规定实际上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举证责任的法律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容易使司法工作人员形成强迫讯问犯罪嫌疑人,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取证或获得证据线索或者认定有罪的主要手段的观念。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恰恰表现出刑事程序对口供的过分关注,而存在刑讯或变相刑讯的刑事程序中不仅有损程序的正当性,而且也会有碍发现真实,因为“这种方法能保证使强壮的罪犯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5〕。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中明确规定了“对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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