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正义下的刑事诉讼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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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程序正义下的刑事诉讼结构【内容提要】由于刑事诉讼先天的不平衡,必须以程序正义为价值取向,通过充分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来抵制司法权的滥用,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并设计了由法院审查逮捕,侦、检共同追诉、司法行政机关审前羁押、执行的刑事诉讼制约结构。  【关键词】程序正义控辩平等制约构思  [Abstract]Thispaperattemptstoarguethatduetotheinnateimbalanceofcriminalproceeding,itisnecessarytosetupacriminalproceeding

2、systemrequiressufficientlyendoplementingacriminalproceedingstructureofequalitybetinaryexanination,incorporationofpolicepoinistrativeauthorityinchargeofpretrialcustodyandexecutionbeforeinterrogation.  [Keywords]Proceduraljusticeequalitybetweentheaccuserandthedefenderr

3、estrictionconceptionChenDonghua,BeauraofForestry,LinliCounty,HunanProvince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查明涉嫌犯罪人罪与非罪而进行一系列程序的过程,这是一个逐步收集证据,从“有证据证明”到“证据确实充分”最后到“法院判决有罪”的证明过程。经过这一过程,人将会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由“合法公民”变为“犯罪嫌疑人”最后成为“罪犯”。设计一套相互制约、制衡的诉讼结构非常重要。正如罗尔斯指出“当制度公正时,那些参与这些社会安排的人们就获得一种相应的正义感和努力维护这种制

4、度的欲望。”否则,意味着一方面人们将终日生活在犯罪的恐惧之中,另一方面,人的权利可能会随时被司法权所侵犯。两种结果都会使人们产生对自身合法权益朝不保夕的担忧,从而失去对国家法律的信赖,社会陷入一种不受法律调整的无序状态。一、程序正义是刑事诉讼结构的理论基础  诉讼结构的建立应遵循怎样一种指导思想?刑事诉讼制约结构建立的基本理论是什么?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在效率和公正的前提下实现刑罚,诉讼过程实际上就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证明的过程。证明的最初,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可能成为一名潜在的犯罪嫌疑人,随着程序的推进,最后会出现下列4种情况:1、犯

5、罪嫌疑人是被合法证据证明的“罪犯”;2、犯罪嫌疑人是能用违法证据证明的“有罪的人”;3、犯罪嫌疑人是无法用证据证明的“疑问罪犯”;4、犯罪嫌疑人是有确切证据证明的“无辜的人”。基于犯罪活动的暴力性,司法人员为了履行追诉职责,在与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过程中,很容易动用“武力”对付罪犯。出于罪恶应受到惩处的心态,由于职权、职责的关系,司法机关可以说先天就具备了暴力倾向。  刑事诉讼制约机构的指导思想必须建立在防止司法官员滥用权力的基础上,做到有罪必罚、罪当其罚、无罪者免罚、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四个层次。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制约结构

6、理论应构建于多种价值的结合。它包含了以下内容:1、以司法公正为价值目标。公正必须以案件的正确处理为前提,有罪必罚、罪当其罚是公正内容的体现。刑事诉讼以惩罚为目的,惩罚任务的实现以犯罪分子得其应有报应为结果,但实施的诉讼手段应正当,符合正当程序。正当程序下,用程序对司法权加以限制,用程序公正的品格来制约司法权的滥用。这意味着,在追究犯罪分子实现国家的刑罚权的同时还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正当利益,因此,正义的程序设置是司法公正的必然内涵,它保障了国家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和保护诉讼程序中人的安全的刑事诉讼双重目的的实现。2、以

7、正当程序为价值取向。对刑事诉讼主体的利益进行全面保护,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利益保障的同时实现对社会安全和整体利益的保护。程序的发动、行使、运作遵循比例原则,程序的设置要有必要性、合理性和正当性,程序的变动应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程序本质上是规范,正当程序下的规范应具备正义的理论基础,正义在每个人面前都是公平的,程序的公正体现在对待同样的人和同样的事情处理适用一致上,让每个人得到其应当得到的东西是法正义的要求。诉讼不但应有公正的结果还应有公正的过程,诉讼程序实现了人们对公平、知情、认同的心理满足。3、司法效益是价值目标。价值的主体多元

8、,价值选择多样,但价值的目标是能够明确确定的,那就是司法效益。司法效益包括公正和效率两个层次。公正位于第一位,是刑事诉讼追求的永恒目标。效率也同样为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司法资源有限、人的认识能力受环境的限制认识水平也有限。因此,在条件限制下,人的诉讼活动应带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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