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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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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诉讼司法程序正义内容摘要: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需要刑法的完整性和明确性,更重要的是从理论上探讨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功能和实现途径。关于程序正义价值理论,理论界形成了几种不同的观点,本文就几种观点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简要分析。笔者认为实现程序正义对于贯彻刑事诉讼法治和联合国人权标准具有极大意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治的首要目标。本文就刑事程序正义的实现途径进行了分析阐述,认为构建以起诉、审判、辨护三权互动为背景形成的控诉平等与法官中立的理想结构模式是实现刑事司法程序正义的核心内容。刑事司法追求的是最大限度地实现控制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目的,刑事司法要实现
2、正义需要作为实体法的刑法的正当性和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的正当性。前者主要指刑法的完整性与明确性,即刑事实体正义;后者的核心在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即刑事程序正义。就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而言,实现刑事司法的目标固然需要刑法的完整性与确定性,更重要的是从理论上探讨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功能与实现的途径。一、关于程序正义价值理论的几种观点诉讼法的价值问题是近年来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对于程序价值的理论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也是莫衷一是。谈到程序价值就要涉及到程序和实体的关系问题,众所周知:程序有保障实体公正我诉讼秩序的外在价值。而程序价值理论意义在于表达了一种观点
3、,即程序除有以上外在价值以外,还具有自身存在的内在价值——也就是诉讼法自身所体现出的不取决于实体法实施的价值。围绕这一问题理论界形成了几种不同的观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又称结果中心主义。这种观点的基本思想是,法律程序只是实现实体目的的手段和工具,本身不具有独立价值,徇法律程序的有效性的唯一标准就是实体目标的实现程度。由此认为,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也是手段与目的关系。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充分认识到诉讼法对保障实体法实施的作用,但是单纯强调程序法对实体法的有用性未能认识到程序法的全面价值,不适当的贬低了程序的作用。2、“程序本位主义理
4、论”又称程序中心主义。其基本观点是,程序与实体相比具有独立性,必须从程序比实体更重要。实体公正的实现,必须从程序着手,首先应该实现程序公正。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坚持公正的程序,就可以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或决定。如美国学者罗斯尔认为:“公正的法律程序使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通过程序来实现。”这种理论注重了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是与程序工具主义理论相对立的理论学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程序本位主义理论则过分夸大了程序的作用,几乎完全掩盖了实体正义的价值要求。针对以上两种观点的不足,近年来,有学者提出了第三种观点,即相对工具
5、主义程序理论,其核心是倡导“实体与程序并重”,这种理论一方面坚持了程序相对实体具有工具价值的观点,另一方面又避免了绝对工具主义的极端性。一定程序上反映了程序的主体性价值,其内在的合理性使“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点为司法界普遍认同和接受。最近还有学者提出了相对程序优先主义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上,理想的答案是二者并重,但当追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应首先确立程序的价值取向。程序价值理论从最初的程序工具主义学说发展到当今的相对工具主义学说,是人们不断追求司法正义的价值理念使然,从一侧面反映了人们对于诉讼程序价值意识的觉
6、醒和复苏。二、实现程序正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治的首要目标笔者认为,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的内容决不仅限于实体公正,还包括程序公正。两者均为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长期以来,受我国传统法律思想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普遍存在于法律建设的各个层面。如立法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仍然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将“为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作业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唯一宗旨,丝毫未涉及刑事诉讼在实现程序正义方面的作用。执法上,刑事诉讼中轻视程序的现象更为严重;刑讯逼供、非法搜查、超期羁押,变相拘禁,非法限制、妨碍律师履行辨护职责,随意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等做法屡禁不
7、止,甚至愈演愈烈,严重损害了刑事司法的公正,造成恶劣影响。守法上,普通公民,特别是很多国家公务员、官员的程序意识极为淡薄,认为遵守法律就是遵守实体法,违反程序不能算是违法。上述这些忽视刑事诉讼法的内在独立价值、单纯把刑事诉讼法作为实施刑法的手段和工具等错误的认识和做法,助长了刑事诉讼法制建设中的功利主义,导致执法上的非法专断和随心所欲,妨碍了诉讼中的民主建设和人权保障,为恣意的“人治”创造了理想的温床。显然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逻辑是违反法治原则的,法治基本原则就是强调程序的重要性。所以要实现刑事诉讼法治,要在刑事诉讼中切实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联合
8、国的人权准则,彻底根除“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应当把实现形式程序正义、凸现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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