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诉讼下的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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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刑事诉讼下的程序正义》作者:日期:2014-07-26(摘耍)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徳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刑法典存在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利。此后,中国刑诉法学者在此基础上引申岀另一观点刑事诉讼法是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人宪章,肯定了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程序正义是一项博人精深的理论,不止是限于诉讼法于,在宪法学、法理学中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从各个角度对程序止义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研究。但是,中国的法律土壤中并没有产生程序正义的理念,这套理论几乎

2、都是舶來品,中国的法律学者在这个问题的贡献并不突出。本文试着从刑事诉讼的角度下解析程序正义,以期能够引起更多的反响和共鸣。(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是国家追究犯罪的活动,也被称为国家公权力対个人发动的战争,这就必然造成对抗双方武装的天然不平等。因此,如何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维护诉讼程序的正义、保护公民尤其是被追诉人的合法利益成为法治社会下刑事诉讼活动而临的严重问题。这些问题的口益凸显,促成刑事诉讼法的再次大规模修改,通过加强诉讼过程人权保障,提前律师的介入吋间,排除非法证据,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力求缩

3、小控辩双方力量的差距,实现平等对抗和平等武装,维护刑事诉讼下的程序正义。一、程序正义的内涵程序正义又被称为过程的正义,是指一个案件的司法裁判过程要符合正义的耍求。在此,司法裁判过程应做扩大解释,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院裁判的所冇环节,即程序」]•:义应当贯穿从立案到判决牛效的整个诉讼过程。正义是法律上的善良和行为标准的尺度和准则,可以作为对行为进行评价的标准。判断某种行为或行为的进程是否合乎法律正义的唯一•标准,就是看它是否同人们所公认的法律理念相一致。程序正义应包涵如下儿个特征:(一)当事人有陈述和倾听的权利。这一•法谚最

4、早可以追溯到剑桥大学上诉案。本特利被剑桥大学剥夺学位后,援引校规认为,自己在被剥夺权利之前,校方根本就没有倾听自己的意见。办案法官认为,即使是在伊甸园,亚当偷吃禁來后,上帝也要将亚当叫到而]询,倾听他对处罚的看法。这个判例也确立了一个璽要的司法原则,那就是当政府处罚他人时,正当的告知、适当的倾听必不可少。无独有偶,屮国前几年也发生过刘燕文控告北京人学的案件。北京大学学位委员会在讨论是否授予刘燕文博丄学位时,因为没有过半数通过而没有授予刘燕文学位,但当时没有通知他,刘燕文在毕业时去领毕业证时才知道没有获得醇士学位。刘燕文随即以北京

5、人学没有及时通知、没有给予他答辩机会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最终却败诉了。这种陈述和倾听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体现诉权。诉权乂被称为第一人权,因为没有诉权就没有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保障。(二)犬平倒向弱者。在刑事诉讼屮有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那就是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但司法实践证明,控辩双方经常在对抗能力上无法处于势均力敌的状态,被告人面对强大的国家公诉机构的追诉,即使是侑辩护律师的帮助,也很难与公诉方处于平等的地位。这种平等対抗理念,乂被称为平等武装,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当时司法裁判的理论基础是神明裁决,认为上帝站在有理的一

6、方,诉讼双方在裁判者面前进行决斗,最终获胜者胜诉。但随着决斗制度的发展裁判者逐渐发现,如果决斗双方一方年轻力壮,另一方为老弱病残的话,就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对等对抗。于是就开始出现讣强壮者只装备武器,而讣老弱者装备上武器、铠甲和盾牌,全副武装,使天平倒向弱者,从而弥补双方在对抗实力上的天然不平等。现在的神明判决已不复存在,但这种天平倒向弱者的法律理念却传承了下來,并被进一步发展,如举证责任倒宜规则、申请法庭调查规则等等,均是建立在这一古老法则的基础之上。(三)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原则旨在祛除法官的个人偏见。法官首先是作

7、为一个口然人存在,对任何事物都有口己的认知标准,法官的这一固有的特性决定了法官对事物的认知必然存在偏见性,止如英国法官克福了爵所说,法官首先要反对盗窃,才能审判盗贼。但是,认定一个种族有盗窃倾向和对盗窃行为厌恶,这两者是由明显的区别的,同样是作为英国法官的克尔尼斯认为,当一个知名作家或公众人物卷入案件吋,法官対他可能冇个人的感情,如喜好和厌恶。如果法官使自己屈从于这种感情,他也就不适合审理这个案件。因此,法律反对的是基于个人好恶的偏见或成见。是必须实际存还是启存在可能性即可,偏见的存在状态同样也需要有和应的判断标准。这种判断标准

8、在十九世纪末的欧洲就已经发展成熟,在案例中有法官认为,法院不可能探究出事实上有没有偏见,只耍是参与决策的人被怀疑存在偏见即可。屮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屮也有关于冋避制度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关系的,即符合回避条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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