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春秋周秦礼制文化比较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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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周春秋周秦礼制文化比较简论  秦人来自东方,西周春秋时期又处于西北边陲,常被视为戎狄。不过,西周春秋时“中国”与蛮夷戎狄的划分,“甸服”“侯服”“宾服”与蛮夷戎狄的“要服”、“荒服”的划分,并非完全像《书·禹贡》以及《国语·周语上》中祭公谋父所说是地域远近的划分,是以“礼”(即周礼)来划分的。从 (二)秦人用牲之多不合周礼  秦人祭祀时用牲甚多,《史记·秦本纪》谓秦德公元年“初居雍城,大郑宫。以牺三百牢祠,鹿阝”。周礼对祭祀的牲品之数作了严格限制,最多不超过十二。《尚书·召诰》与《洛诰》记载了成王时期召公周公在建成周洛邑前后的两次祭祀:《召诰》:“若翼日乙卯,周公朝至于洛……越三日丁巳,

2、用牲于郊,牛二。越翼日戊午,乃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洛诰》:“戊辰,王在新邑祭岁,文王,马辛牛一,武王,马辛牛一。”这两次用牲情况已与武王时期有了完全不同的特点:即数量极少。同样是祭祀上帝天神,《召诰》中周公用王室之礼用牲仅“牛二”,而《秦本纪》秦德公以诸侯身份祭祀鹿阝畤,竟然用了300牢,二者相去甚远。说明秦人的祭礼并不用周礼。  在周礼之中,从天子到士大夫的祭祀用牲之数有明确的规定。《周礼·秋官·掌客》说周王“合诸侯而飨礼,则具十有二牢”;《大行人》说:“上公之礼九牢,诸侯诸伯之礼七牢,诸子诸男之礼五牢”。《左传》哀公七年记述当时为诸侯霸主的吴王派人到鲁国“征百牢”,鲁国

3、最初拒绝了,其理由是“周之王也,制礼上物,不过十二,以为天之大数也。今弃周礼,而曰必百牢,亦惟执事”。这说明周初在“制礼”之时规定祭祀用大牲最多是十二,是“天之大数”;超过此数,便是“弃周礼”。观射父曾告诉楚昭王周代的祭祀用牲的一般情况是:“天子举以大牢,祀以会;诸侯举以特牛,祀以大牢;卿举以少牢,祀以特牛;大夫举以特性,祀以少牢;士食鱼炙,祀以特牲;庶人食菜,祀以鱼。”(《国语·楚语下》)依上可知周代牲品的排列次序是:鱼→特牲→少牢→特牛→大牢→会。可见,观射父所说的“会”不会超过祭祀时的“天之大数”:十二。周礼祭品甚薄甚少:“郊,礻帝不过茧粟,尝不过把握。”(《国语·楚语下》)这是因为

4、周人的祭祀原则是“夫神以精明临民者也,故求备物,不求丰大。……”(《楚语下》)。韦昭注“备物”是“体具而精洁者”,这就是说祭祀的牲品要求形体完整无损且为洁净的精品。从《春秋》郊祭上帝之礼来看,若牲品受损,则宁愿取消郊祀上帝的机会,也不愿把次品送上祀神的灵台之前[6]。周礼祭祀所用牲品“不求丰大”,只求体全而精洁,因此对祭祀用大牲的数量有十分严格的规定,用牲之数量多不超过十二,超过这一标准便被认为是背弃了周礼。以此再来看《史记·秦本纪》中所记的用牲情况,秦德公竟以“牺三百牢祠,鹿阝”,显然是不合周礼的。  二、秦人用人制度不合周礼  从用人政策上看,早在春秋时期秦国公室不用亲族众弟而大量使用

5、异族贤能之才。对此,战国秦汉时期的后儒颇有微词,而其他处于底层渴望上进的战国诸子却为此拍手叫好。春秋时代秦国无严格的宗法制度,因此秦人不用诸弟为大夫,遭到守宗法之礼者的讥刺。《公羊传》昭公元年说:“夏,秦伯之弟,钅咸出晋。秦无大夫,此何以书?仕诸晋也。曷为仕诸晋?有千乘之国,而不能容其母弟,故君子谓之出奔也。”《公羊传》文公十二年谓秦国国君打破“秦无大夫”——不用诸弟为大夫的旧制而使母弟出聘鲁国,认为《春秋》记载此事是称赞穆公贤明。这充分说明秦国与其他诸侯国重用母弟的宗法制不同,至春秋时代秦国宗法制并未严格健全起来从它的君位继承制看,它是弟及为主而子继为辅;从用人政策上看,它不用亲族众弟

6、而大量使用异族贤能之才。而这两者却是宗法制最基本的因素。秦人宗法制不健全与其他中原国家特别是周王室及姬姓诸国形成了十分明显的区别。  依宗法制的“亲亲”原则下的用人制度,王室或公室的重要职官要使用王族或公族的群公子,特别要重用同母弟。《论语·微子》引述周公之语说:“君子不施(弛)其亲,……故旧无大故,则不弃也,无求备于一人!”春秋时期晋国随武子所赞赏的楚君更具有代表性:“其君之举也,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举不失德,赏不失劳。……君子小人,物有服章。贵有常尊,贱有等威,礼不逆矣!”周代君王宗法制下用人原则就是要用亲用故旧,尤其是宗族弟子。作为宗法制,一方面要建立嫡长子继承制,敬宗尊兄,正如

7、程瑶田《宗法小记》所说“宗之道,兄道也。……尊祖故敬宗,宗子者,兄之也”[7]。形成以嫡长子一宗子为核心的有向心力的血缘性团体。另一方面,嫡长子则应使用群弟,分封诸弟,用来加强宗室的力量。西周春秋时代的人们常把宗子和群公子比作树之主干与树之枝叶的关系:枝叶需要树干作为骨架,树干则需要枝叶来庇护自己。《左传》昭公三年叔向说:“公室将卑,其宗族枝叶先落,则公从之”;文公七年宋司马乐豫劝谏宋昭公不要“去群公子”时说,“不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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