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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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随着本世纪中叶刑事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的呼声高涨,被害人在各国刑事程序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于这种大形势下,在我国研究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正确确定被害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是诉讼理论研究的需要,也是司法实践所急需。  考察世界各国的情况,关于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的规定不尽相同。英国和美国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较低,在英国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虽然原则上被害人个人有起诉的权利,然而除部分犯罪外,在1985年刑事起诉法实施前,绝大多数案件是由警察开始起诉程序的。在刑事程序中,是否逮捕被告人,是否予以羁押、是否起诉

2、、判决和量刑、变更审判日期以及向新闻界提供有关被害人情况的范围等情报,是否告知被害人,完全取决于警察和法院。在美国,案件是否起诉,以什么罪名起诉等,都取决于警察、检察机关。在英国和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将刑事被害人都视为证人,享有与证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被害人难以积极主动参与刑事诉讼。与英美不同的是,法国和前联邦德国在立法上较为重视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如法国传统上一直承认刑事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参与诉讼的权利。即实行民事原告人制度(见方蔼如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85~91条,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法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以广泛的诉讼

3、权利。  前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95条规定:在轻微的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能够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作为参加人提出与公诉合并,即使在判决后,为了提起上诉,也可以作出这种合并,与公诉案件合并后,参加人可以不管检察官的意见如何,自己独立提起上诉。从以上规定看,尽管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赋予被害人不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注重刑事被害人的权力保障,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一大趋势。  在国际上对受害人利益保障日益加强的形势下,研究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确保其诉讼权利的行使,不仅对及时、准确查清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而且对及时追究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

4、要意义。第一,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一般情况下,被害人对犯罪的全过程了解比较清楚,有的被害人能够较准确地提供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经过,造成损害的详细情况,这对于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有重要作用;被害人在参加法庭辩论过程中,一般来说不仅可以完整、全面地向法庭提供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并且还能够有力地揭露犯罪真相,反驳被告人的无理辩解,这些对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查清犯罪分子的全部犯罪事实,核实证据都有重要作用。第二,从被害人及其受害情况与正确定罪、量刑的关系看,也必须重视研究被害人。正确的定罪,必须根据具体的犯罪构成,考虑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因为被害人

5、及其受害情况在定罪中的作用不同:特定的被害人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数额是认定经济犯罪的基本标准;被害人的受害情况严重,危害情节恶劣是加害行为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的要件;被害人的法定危害后果是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的状况及受害情况在量刑时也有重要作用:被害人的身份是某些犯罪是否情节严重的量刑根据,被害人的受害情况是认定结果加重犯和认定某些情节加重犯的客观依据。第三,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加强研究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被害人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相应的一些诉讼权利,但与被告人的规定相比显然有不足之处。在司

6、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比较重视对被告人的保护,而对被害人则很少传唤到庭,其法定的诉讼权利因此得不到保障;即使有的法院允许被害人参加庭审活动,也只被视为证人,并只是在进行法庭调查时才通知其出庭陈述案情,陈述后即令其退庭。这样做是不对的。从根本上讲,犯罪涉及犯罪人、社会和被害人,忽视、疏远刑事被害人,不利于查明案情、打击犯罪,也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威信。如果要制止以上情况发生,就必须强化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更新司法人员观念,并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切实得以实现。由于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常常给被害人的工作、生活带来较大影响,而案件的结果又与他们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正确确定

7、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第四,从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来说,必须重视研究被害人。在刑事被害人学研究中有的学者将犯罪人与被害人用“刑事上的对立者”加以概括。既然如此,没有理由只重视和着重研究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只有对犯罪人与被害人进行全面地研究,才能准确地分清责任,正确处理案件。许多学者认为,以前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研究只重视如何保障刑事被告人和嫌疑人的权利,而今后应当赋予被害人以平等的防御权,使过于向被告人倾斜的天平恢复平衡。(〔日〕榷桥隆平:《美国刑事程序中被害人的作用》,《刑法杂志》第29卷第2期)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受犯

8、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即被害人依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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